楊岡儒觀點:司法之恥!阿扁趴趴走無法可管?評台灣之子請願案

2023-05-1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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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醜聞:檢察官建議女受刑人用肥皂擦傷下體

筆者談個早年不堪回首之司法醜聞,或可見實務上「保外就醫」的「眉角(台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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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魏克仁、法官曾謀貴及彰化看守所『戒護課』前課長杜讚勳,接受轄區內司法黃牛楊O灝等人之招待,赴有女子陪侍之地下餐廳飲宴,研究如何為在押禁見之煙毒犯洪O真傳話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魏克仁檢察官並建議洪女以『利用肥皂擦傷下體致流血』之方式,聲請保外就醫(李伸一著,監察權之理論與實務,第127頁)。」;前檢座對「保外就醫之荒唐建議」,公懲會89年度再審字第1025號議決書載明:「查原議決已就聲請人建議洪女以利用肥皂擦傷下體致流血之方式,申請保外就醫之事證,論述甚詳,指駁聲請人之申辯…」以上內容,自有公評之。

近年檢座黃睦涵私下對偵查中被告「加賴、稱兄道弟?」邢泰釗拍微電影《正氣》找黃睦涵飾演「青天法官?」八八會館、銀樓會所之檢警聚會,檢察官黃錦秋日前(5/5)自稱:「沒去過88 會館,自己出門吃飯都攜帶35年約翰走路藍牌?」筆者請問:「黃錦秋去過銀樓會所聚會?」(另詳拙文:痛評檢方對八八會館調查報告

審查保外就醫要件、法務部及矯正署難辭其咎!

內行看門道,詳視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保外就醫要件),可見《監獄行刑法》第63條所稱「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細部則有六款:

保外就醫要件:不能或無法為適當之醫治

一、罹患致死率高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

二、衰老或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障礙嚴重而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醫治照護。

三、病情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

四、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

五、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之危險。

六、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以上六款,筆者採取排除法認為陳水扁不符合第六款「法定傳染病」,再逐一檢視各款內容,是否發現微妙?阿扁手抖來抖去,算是「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筆者認為以此為標準,有多少受刑人該符合「保外就醫規範?」

觀察陳水扁具有「致死率疾病或隨時致死危險、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或『監外復健』」;準此,適度公開陳水扁醫療評估(長庚、榮總)、歷次鑑定意見及診斷書,似為最妥善暨客觀之方式。難道要認為「對陳水扁乙次評估,無限照舊、無限延展(目前34次)、無限期保外就醫?」

阿扁為何有恃無恐、完全不甩中監原則?

中監獄對陳水扁採四不原則:「不上台、不演講、不講政治、不接受媒體採訪(另可加上「不進競選會場」)。」今年五月阿扁護子心切,北上請願到處趴趴走,國人看在眼裡,綠營對這燙手山芋怎處理?蔡清祥自稱檢察官採「依法行政說?」5月8日阿扁參加新台灣智庫研討會,當媒體提問,陳水扁道:「我是另類的記者,拜託有牌照的記者不要問我這個偽記者。」5月18日更預告演講《站在時代的風口浪尖,陳水扁對於台灣民主的見解》,法務部真的有能力嚴格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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