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的前總統陳水扁又出招了!這一回他行使「請願權」,走上凱道,為民進黨「擴大排黑」的選罷法修正草案,向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陳情,因為去年九合一敗選後,接任民進黨主席的副總統賴清德提出黨內提名「排黑條款」,前行政院長蘇貞昌一不做二不休將排黑精神納入選罷法修正草案,黑金槍毒全部列為禁絕參選公職之列,包括洗錢罪。
巧不巧,就在四月中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草案,唯洗錢禁選條款猶有爭議送朝野協商,不多久,陳水扁之子高雄市議員陳致中就因為十七年前的扁家洗錢案,判刑一年定讞,即將在五月上旬入監服刑,若照新的修法案,即使服刑期滿,陳致中也將失去未來參選公職的權利。
走上街頭之後,第三十四次展延保外就醫
不論陳水扁是為子請命,避免扁家「政治絕後」,還是為「更生人」的參政權請願,政治段數獨步政壇的陳水扁,就像過去一再遊走灰色地帶,為自己爭取到空前優厚的保外處遇,如今的他不但能主持節目,站台輔選,簽書募款,還能走上街頭,選罷法修正草案會不會因為他出面而轉彎,猶待觀察,但他已經為自己又爭取到第三十四次展延保外就醫,堪謂台灣人權大驚奇,除非又有總統貪汙,這個空前紀錄估計只可能是「扁家之光」。
當陳水扁痛陳民進黨蔡政府修法違憲違反人權之際,台灣司法已經為扁家創造多起先例,包括十幾年還有五案未結,而且,繼續因為陳水扁和夫人吳淑珍不肯出庭,看起來結案無望;不結案的意思是,但凡還有守憲遵法意識的總統,都很難為他提出特赦,陳水扁只能綿綿無絕期地保外就醫,而中監或法務部矯正署也永遠只能「蒐證了解是否妥適」,中監這次也只能表示「已經電話告誡」,然後呢?繼續展延三個月。
陳水扁的「請願」有其合理性,畢竟「褫奪公權」在刑法上有相當嚴格的限制,除非死刑或無期徒刑,其餘犯罪依罪行輕重,褫奪公權也有限期,限期一過,該有的公民權必須還給「更生人」(服刑完畢),包括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法律上能不能做出比刑法更嚴格的規範?當然可以,否則選罷法不會明定犯內亂外患、貪汙、賄選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禁選條款,這是民意對民選公職更高的法律與道德要求,否則隔數年賄選者再參選又賄選,或者貪汙服刑期滿再任公職,又貪汙,豈不成了民主笑話?
如果貪汙可以禁選,洗錢能不能禁選?首先,「洗錢」之所以為有「罪」,就是為了「隱匿或移轉犯罪所得」,換言之,洗錢屬「罪中之罪」,以扁家洗錢案為例,不論洗出「海角七億」或「海角十三億」,都是「貪汙所得」,貪汙者禁選,洗貪汙所得者,為何不能禁選?再舉例而言,詐騙集團的洗出詐騙所得,該不該禁選?詐騙罪行有輕有重,從純詐財,到詐財虜人,詐財虐人,甚至虐人致死,這樣的主謀「更生」之後競選公職,固是保障了犯罪者的人權,對受害者而言,情何以堪?至於「從犯」(車手)或一時不察獻上自己的人頭帳戶,就此被禁絕參選之路,似乎不符比例原則,但這樣的案例即使發生,應該只是孤例而非普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