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吳檢於調查時談到:「你傳他來也是辯解,『傳或不傳都一樣』。…如果他辯解的話,我還是會起訴。」這真的是檢察官講的話?檢察官辦案「未傳喚被告到庭逕自起訴,根本違反《憲法及刑訴》之保障人權根本規定。」更扯的是,監察院2021年8月《110司調0026號》通案性調查報告,早已建議法務部應妥慎進行檢討,法務部依然我行我素,顯然當耳邊風?
請觀察「自2019年至2021年止,檢察官吳志成『未傳喚被告(犯罪嫌疑人)』起訴或逕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共計101件。」(註:僅一位檢察官,三年間101件)再請觀察「偵辦案件不傳喚被告」、「多次以不符規定事由擬『簽結』案件。」以上不傳被告,加上「依法」簽結?焉知檢方底下還有多少類同之隱藏黑數?細心讀者不妨推敲看看。
檢方濫權之質量問題,迄今無法可管?
宜蘭地檢吳檢「大量不傳喚被告」,同樣的雄檢吳韶芹偵查「不傳喚遊民被告」逕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併以公示送達通知?二者量上有別,本質則相同,均是嚴重昧於法制、忽視人權保障,違反憲法及刑訴法理,剝奪被告到庭答辯或選任辯護人權益,更者是冤案之源,此種濫用檢察官職權之實質違法惡行,檢方高層卻拼命掩蓋及自稱合法,迄今無法可管?
筆者用圖表說明如下:
此中關鍵在於「剝奪被告到庭及答辯權益」,先前筆者拙文提到:「檢方根本沒傳喚被告,未曾開庭,卻直接以合法程序起訴,而且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更採用了『公示送達』這個恐怖技巧?筆者覺得雄檢自律完全無用。或稱:「宜檢三年101案,雄檢是一案?」筆者就問:「虐殺一百人(數量),跟虐殺一人(本質),對被殺的那位人民有什不一樣?」檢方違反人權保障、濫權且漠視法制!而且從不檢討反省,只會拼命掩蓋!這才是令人膽寒的真相。
「雄檢金股檢察官吳韶芹,頻辦大案,卻不傳喚遊民被告?」被告有罪當依證據認定,但剝奪被告(弱勢遊民)之到庭權及答辯權,檢方未傳喚及訊問,逕自起訴且採用公示送達(被告不知道有起訴這件事),這種檢察官怎可能是法律守護者及公益代表人?兩位「吳檢」違反刑訴基本原則,連讓弱勢被告到庭抗辯機會也無,檢方如斯,當真萬分悲哀。(筆者曾提到「冤案連連、作秀者高升,何以故?」請詳拙文:冤案一籮筐?淺談檢方K他命誤認海洛因案)
檢方濫權到令人髮指、法務部從不檢討?
檢方高層成天最愛自稱「法律守護者」,筆者就再次戳破。2022年南檢用《洗錢罪》起訴心智只有九歲的被告,偵查中沒監護人或律師陪同,請問國人:「檢察官這樣辦案,您相信嗎?」(詳拙文《檢方虐民記—評心智九歲被告洗錢案》)蔡清祥及邢泰釗最好敢宣稱:「檢方有問被告(心智僅九歲身心障礙者),被告『親口』表示不用請辯護人?」請再看一遍,被告心智只有九歲!然後檢方這樣辦案?這正是濫權殘害及虐民!「學法律學成這樣,讀書讀到背脊去(台語)。」筆者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