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休三日公投連署正在國內發酵,很明顯這個動能除了國外推動或試辦,讓台灣長期處於低薪過勞的勞工,要展開一場全民運動外,更關鍵處就是目前法定上的休假和薪資計算,很明顯有利資方,外加上國內不論內需或外銷產業,都要倚靠勞動力去支撐,最後就是在歐洲一些先進國家,勞工休假是神聖權益的精神,在台灣被遭到扭曲和污名。
首先要談的地方,周休三日議題,要先討論的是職場,而非學校的學生,否則會很難聚焦於勞工休假。而會有周休三日的呼聲,簡單說就是過勞,又和收入無法讓勞工滿意整體職場大環境,想要透過周休三日去調整職場上工作天數,又或者逼迫資方多付出薪資,去讓勞工願意犧牲休假換得鈔票。
這種盤算其實是建立在將計就計的不良職場大環境上,廣大勞工未必真能都周休三日,又或者從此免於過勞。這個勞工休假的問題,其實和國內勞基法計算勞工特休假有密切關係,因為台灣是採在同一事業,還有特休是採年資累進去計算。還有一個更大的缺失,就是若勞工未休可以用上班去賣給資方,資方除了可以買勞工權益,還可以在不景氣時逼迫勞工特休去自我喘息,最後就是勞資在諜對諜一般。
其實只要國人或勞動部,不論上網查看又或者國外考察,便可發現法國、德國、西班牙等國家,其勞動法令規定勞工年假(相當國內特休假),在計算上是工作滿一年,便有二十到三十天年假,這還未包含國定假日。而且休年假是勞工自主,休年假期間照樣計算薪資,有些在法令上還強迫休年假,在台灣卻是資方為了省錢或接單不順,明示或暗示勞工去消化特休假,完全沒經過勞工同意在前。其間最大理念差異,就是國外年假是勞工神聖權益,台灣則是資方用來盤算工具。
假若政府和立委真的要回應勞工周休三日訴求,最長遠又顧到勞工權益方法,就是修改勞基法的特休假計算,打破偏向資方的年資的計算標準,不論工作一年或數十年,年假(特休假)一律二十四天,平均等於每月多二日休假天數,這和周休三日相比,比較能讓勞資雙方接受,若勞工沒在年度休畢,資方有需求勞工上班,那便得付平均日薪雙倍加給,例如日薪一千元,年假少放一日前來上班,那資方得給付一千加上二千,總計三千元,相對也能改善長期低薪結構。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