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有一位來自中國大陸的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時突遭路燈電擊不幸死亡;為此錢姓男子的大陸家屬跨海來台上法院打國賠民事官司。台灣高雄地院循往昔實務見解,依據法務部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判賠新台灣463萬元;但卻有立法委員竟公開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行政院竟然也順此態勢通令即日起停止適用該法務部函釋,且認為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法院法官如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試問,我國行政院竟然可以不顧忌「司法不得由行政機關擴權干預」的權力分立,而公然干預法院審判,或影響法院之判決,誠令人匪夷所思。況且這種本於強烈意識形態,公然做出違背權力分立之決策的行政指導,再再不符憲政權力分立原則,踐踏憲政秩序,莫此為甚。
筆者在此呼籲行政機關應認清法院是「依法審判」,對於行政機關的函釋僅作為審判時參考,並不受其拘束。再者,立法院採合議制,立法委員個人之言行並不代表法律;而要通過合議制形成成文法律條文後,始有拘束力並成為法院審判之依據;何況該立委過去在中國大陸經商賺足人民幣,竟會挺身發表此種言論,真令人難以置信?
依據《國家賠償法》對於外國人原則上採平等互惠原則,如該法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原則上採寬鬆、人道主義,至於中國大陸人民無論界定為中華民國人民或外國人民都應有適用之空間;台灣長期以來拜ECFA之賜,每年自中國大陸賺入一千多億美金,大陸也提供優渥獎學金,讓台生、台師赴大陸,這難道不符合「互惠」嗎?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因聲請國家賠償,行政院竟然敢公然一反往過去實務見解,要干預司法予以禁止;不擔心日後台灣民眾在大陸旅遊傷亡,是否要大陸方比照辦理?足徵,政府強烈意識形態凌駕,而未以蒼生為念。最高法院近日審結一位日本籍男子來台參加自行車挑戰賽,遭落石重擊頭部死亡的國家賠償訴訟案,認定日本人可獲國家賠償,行政院不作聲,何以對大陸人士獨有偏見?
台灣作為民主自由之島,自仍應秉持依法行政,偏執意識形態製造仇恨,絕非台灣之福;而司法乃是要保障人權,人不分國籍、種族,凡在台灣之人,都可以享受安居樂業生活,符合具有普世價值的人權理念。
*作者為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