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斯特與殷席薩表示,台灣從未被PRC治理,且70年的實質獨立領土治理經驗,可說是傾向於建立獨立的台灣民族,因此要交由PRC治理,需要得到2300萬台灣人民的同意。他們說,已故國際法大師、國際法院前法官克洛福(James Crawford)的說法可最佳地總結台灣地位。
克洛福在其著作《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表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它仍然沒有明確主張它與中國分開,也沒有被承認為一個不同於中國的國家。」報告稱,台灣地位的不確定性,反而製造戰略競爭機會。
中國對台法律戰3大原則
殷席薩及魏斯特說,美國對於法律戰的概念是已退伍空軍少將鄧拉普(Charles J. Dunlap Jr.),於1990年代晚期至2000年代初期引入,且他所創的「法律戰」一詞,具體化美國對後冷戰時期的敵方在不對稱衝突中,操弄國內和國際法規的擔憂。
中國對法律戰的概念最早可回溯至1999年,時任中國空軍大校王湘穗及喬良在其著作《超限戰》中提到,法律戰是「把握先機創立規則」的衝突型態,這與鄧拉普所提出的關切相呼應。根據報告,受訪的台灣國安會情報分析師及高階成員認為,雖無證據顯示「三戰」是解放軍教條,但台灣外交部門如此看待。
受訪者提到,台灣自2006年首次發布《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書》至今,「三戰」在此報告書被提及的次數已有16次。殷席薩與魏斯特稱,中文圈把法律戰定義為「法律威懾、法律攻擊、法律反擊、法律約束、法律保護」,但西方學者的解讀是,在國內、國際及戰爭等法律各方面面確保優勢,使對手失去正當性。
部分美國分析則強調,要用「法律分層」(legal layering)、「輪換論證」(rotating argument)及通過國內法規,來證明中國意圖改變現狀的「合法表象」。報告表示,不應過度強調上述三者論述的差別,因為「三戰」的概念最好被視為具增校作用,且其目的為保護國家利益,所以在和平時期也能進行。
魏斯特及殷席薩把中國對台的法律戰統整成3個原則,包括把兩岸關係重訂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內部爭議,而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2012年發布有關對台宣傳正確用語的建議中,表明此框架,成為最明確的原則。從法律面來看,這讓中國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討論台灣議題時,能保有否決權。
把兩岸定位內部從屬關係
《聯合國憲章》第27條規定,當涉及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時,該國在相關爭議的表決中應棄權,但依據1982年福克蘭群島戰爭先例,中國成功把台灣議題當成內部爭議,就能在聯合國安理會討論授權軍事介入或制裁時動用否決權,同時挫敗台灣夥伴和盟友軍援的合法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