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鋒觀點:最高監禁10年!英國反詐騙大絕招

2023-06-10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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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往往防不勝防。(示意圖/取自pixabay)

詐騙手法日新月異,往往防不勝防。(示意圖/取自pixabay)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借鏡英國的作法,只有各方協同努力,進行足夠的把關及互相溝通,才有可能識破新型詐騙手法。教育、嚴刑峻法、對相關人課以責任,又或者是個人自由的降低,都可能是解決金融詐騙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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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園慢跑時,熟悉的「叮」聲響起,又收到了一封手機簡訊,啊!原來是通知包裹到了,這已經是今天的第8個包裹。嗅了嗅新鮮的夏日空氣,是詐騙的味道,沒錯!手機打開來,類似的短訊層出不窮,內容五花八門,不是留了網路連結,就是留下電話,令人煩不勝煩。

詐騙犯罪頻繁 英去年損失高達12億英鎊

如果你認為詐騙是台灣獨有的特產,那麼你就錯了。根據警政署統計,2022年全年詐欺案件為29,702件,全台灣民眾受騙金額高達新台幣69億6,159萬元,創下12年來同期新高。

英國的詐騙犯罪則更為頻繁。詐騙是英國最常見的犯罪,平均每15人就有1人是受害者。根據英國銀行業組織UK Finance資料,2022年英國詐騙案件高達300萬件,為此損失12億英鎊(約合新台幣460億元),平均每分鐘損失就達2,300英鎊(約為新台幣8.83萬元)。

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了詐騙屢禁不止,民眾深受其害呢?首先我們來看看法律層面。

因為詐騙數量不斷攀升,台灣法律修訂日益嚴格,且隨犯罪型態而調整。《刑法》最初規定詐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2014年,立法院增訂加重詐欺罪,若冒用政府機關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方式詐騙,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2015年《刑法》修正改為一罪一罰,加重重複詐騙者的刑度。2017年增修《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騙首謀最重可以判刑10年。

積極預防 詐騙犯罪改為行為犯

對比台灣的法律,英國詐騙相關的法律主要由《詐欺罪法》(Fraud Act)規範,其在2006年11月頒布,2007年1月15日起正式生效。該法律改變了詐欺犯罪的性質,將詐欺犯罪由結果犯改為行為犯,在預防犯罪的立場上更為積極。犯罪人如經簡易程序定罪,刑罰由罰款至監禁12個月(北愛爾蘭為6個月)不等,如經公訴程序,其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多數民眾認為詐騙刑責太輕,所以「詐騙之島」才如影隨形,那麼,難道最讓人大快人心的社會正義就是加重處罰嗎?事實上,相較於英國及東亞周邊國家,台灣並非罰責過輕,而是抓到的嫌犯往往被輕判;而輕判背後的原因更多是法律問題,不是經濟議題。加重刑罰,讓台灣成為詐騙犯聞之色變的國家確實是解決辦法之一,就如同對多數民眾來說,加重刑責以懲戒罪犯似乎是理所當然的解答;不過,只因為犯罪頻率的增加而加重其罪刑,長期不利於法制體系的建立,也並不會換回受害者的損失,所以保護及防範仍應是主軸,而且還要有法律之外的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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