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論,夫妻各司執掌,筆者未免過苛?應回歸被推薦人之人品、學經歷以論。假設「無配偶身分」,自應回歸學經歷審酌及判斷,但審酌《憲法法庭之審理》及司法清正之維護,此為國之大事,豈只是「夫妻共枕細語,不談司法大事?」筆者沒明白講「夫妻共謀」算客氣!(註:歡迎對號入座)
當仔細審視「依法迴避及法理」,此為正當法律程序所設,非關「個人司法官之人品或學經歷!」檢察總長及大法官均受法定任期保障,若朱富美就任大法官,司法史上將出現檢察總長及大法官同枕共語之情,雖不知是否「夫唱婦隨」,但夫妻分掌「檢院龍頭」,細論自可查見其深弊。智者以喻而明,公訴A檢察官起訴,由 B檢察官蒞庭,個案審理C法官為A配偶?此情況A檢察官及C法官需依法迴避,檢察總長及大法官卻不適用?懇請細心審酌「個案審理」及「起訴、審理」之檢審執掌自明。
此例一開,從此「父母、夫妻、子女」等,均可訛稱「內舉不避」廣而沿用,必成司法陋習!是以,夫妻同期間、同任司法最高層,係「能或不能之辨」,而非可或不可之「辯!」
朱富美大法官之債務?台銀乙次放款超過千萬?
筆者先前評論「朱富美左手向台銀借錢,右手轉借給親友?」(詳4月2日拙文《2023大法官「提名」之夢幻團隊》)提到朱富美及邢泰釗這對夫妻之債務狀況,本次再次探究以明國人。
比對朱富美、邢泰釗之歷年申報紀錄,可查其存款、有價證券之細部異動。首請觀察借貸時點。朱富美該筆台灣銀行借款台幣(下同)1329萬,事隔一個月轉借給親友邢O瑞1320萬(其用途不論)。
筆者提問:「朱富美為何借款一次逾千萬、該借款利息為何?」再問:「台銀核准及放款後,千萬巨款轉借親友,為何不先由邢家存款或變賣有價證券分期借貸或應急?」三問:「親友邢O瑞如果向銀行借款1320萬,台灣銀行會准許借貸?」以上三問環環相扣,細看推敲即明。
朱富美「向銀行巨額借款,再轉借親友」乙事,或言人之常情,但細究可查,親友無法向銀行申請巨額借款,朱富美卻可以「向銀行借貸」後「轉借」親友?為何不用邢家現況存款及變現股票證券,量力以供借支?依照銀行放款實務,合理推測「朱富美必然以名下有價證券設質,或以邢泰釗之房產為抵押」。筆者不認為朱富美僅憑公務員身分,即得以個人名義無質押向官股銀行借款。
朱富美借款給親友,事涉官股銀行「借貸之資格、審核便利、借款利息之低微?」退萬步言,縱其利息同於俗規,2020年邢家房貸負債3437萬及夫妻存款371萬加上已申報之有價證券,價值僅千餘萬,請問「銀行一次放款1329萬」,細看銀行一次放款超過千萬?或言「超貸」所在多有?或說邢某貸款尚剩餘3000餘萬,如今房產價值大漲,是以朱富美借款,邢某擔任借款保證人,可認台銀放款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