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能否成立也是重大難關
但即使克服內心障礙而提出申訴或控告,也未必能夠成案,因為第二類多重防護罩同樣強大。首先,承辦人員經常偏愛在第一時間制止案件成立,最重要的原因應該是認為常見的性騷擾行為只是「小事情」,從而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下,用「摸一下又不會少塊肉」這類的推託之詞封殺。
若聽取申訴的人內心歧視女性,那麼前述的「招蜂引蝶」批評就可能在這個階段浮現…即使不歧視女性也可能用這種批評嚇阻被害人。將心比心,「女人嘴裡說不要,內心其實是想要」這類的惡毒語言,其實比性騷擾行為本身更具侮辱性,也更有殺傷力。
前述的公諸於世會傷害到所屬組織,也經常會成為這個階段的重要考量,原因在於聽取申訴的絕對不會是組織底層的小人物,而他們能夠穩坐高位的理由之一就是擁有足夠的「大局觀」,能夠就組織的整體利益來進行思考。而在權衡輕重後,這些穩坐高位的人通常都會認定,受害者的個人正義沒有整個組織的利益來得重要,於是選擇盡其所能的壓制被害人。
當然,承辦人員也可能以權謀私,基於自身的利益而阻止成案。例如,在被控訴的加害人和自己有某種密切關係時,很少有人能夠大義滅親的秉公處理,同時也很少有人能夠主動避嫌而移交給其他人。
同理,在承辦人員是直屬上司或性平單位主管時,成案代表自己的現場管理或性平推廣業務出了問題,足以影響自己的考績和上司對自己的印象,很少有人能夠在這種狀況下無私無我的客觀處理。
另一個可能阻撓成案的重要因素在於性騷擾行為的認定。性騷擾研究累積的成果之一在於,對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的認定,會因人和因情境而異,例如女性比較可能認定是性騷擾,男性騷擾女性的情境比其他組合更可能被認定是性騷擾等等…這點意謂著承辦人員可能認為事件中涉及的行為並不構成性騷擾,於是理直氣壯的予以駁回。
評議和審理時同樣有防護罩
最後,即使進入性平委員評議或法院審理的階段,加害人仍然擁有多重防護罩。例如,性平委員和法官也都是凡人,同樣可能認為性騷擾是小事情,同樣可能對案件所涉行為做出不同的認定。因此,評議和審理的結果有很高的運氣成份,未必能夠彰顯社會正義。
再者,多數性騷擾都是發生在非公開場合,而且通常都沒有錄音或錄影,於是加害人只要矢口否認,被害人就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結果呢?在雙方各說各話之下,性平委員被迫進行自由心證,於是前述的人際關係和大局觀等,就可能在其中發揮作用,將結局導引到有利於加害人的方向。
承審法官則還有可能被法條文字所限制。過去有部分性騷擾案件承審法官被罵成「恐龍法官」,原因是他們拘泥於既有法條文字,認定強行擁抱和強行舌吻等行為不涉及情慾,因此並非性騷擾,完全不考慮性騷擾行為經常與情慾無關…這是基本常識,例如上司對部屬的性騷擾,主要來自於「展示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