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排黑條款」,立法院5月26日立委們三讀通過修正舉罷免法部分條文,對其結果,法界人士質疑「有侵犯人民參權之嫌,除違憲疑慮外,更無法真正達到排黑目的」,真是治絲益棼。
例如,修法裡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中有槍砲除肩射武器、衝鋒槍等、空氣槍、獵槍、麻醉槍……林林總總,其中製造衝鋒槍和空氣槍都被並列成為「終身不得參選」,批評者認為有失比例原則,筆者就奇怪了,這些槍都沒幾個人搞得懂,它們之間可有什麼比例原則?
又如洗錢防制法,新增的「人頭帳戶罪」裡借人頭帳戶、詐團車手都將終身不得參選,有學者擔心:很多是走投無路、不小心被騙借了當人頭帳戶或只是個交友不慎的小車手,這些弱勢者以及很多更生人從此連村里長都不得參選,但「犯證交法、公司法,不是更應該終身禁止參選」?
另外,只是意圖販賣並持有大麻種子、公務員掉了一個機密公文,修法後也終身不能參選。相反地,犯傷害致死、殺人畏罪、性騷、性侵者、內線交易,卻還可以選立委,而國人深惡痛絕的「酒駕」也完全未提!
這樣的修法除了明顯違背「刑法褫奪公權終身的對象,僅限於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的原則,其枝枝節節的「負面表列」式的修法,更窒礙難行,試想,未來中選會要用多少人力物力時間去查證眾多的參選人,搞不好還沒開選,已經爭端滿地、烽火滿天了。況且,選前候選人你抹我黃、灰、我抹你黑,老百姓根本不知是真是假,怎能選出自己真正中意的政治人物?君不見「選前告來告去,選後大家忘記(就當放P)」,政治又怎能清明?
修法唯一的「邏輯」就是要合憲,法條也要能簡單「行得通」。
筆者有個兩全其美的建議:只要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參選人在選舉公報裡「經歷」欄內必須「正面表列」填寫、登載自己有無任何司法機關有犯罪違法的記錄,若有,無論大小輕重、性侵(騷擾)、酒駕……以及發生時年齡一律都要依據司法機關判決書。載明清楚,否則,一旦當選,被檢舉有犯罪違法記錄,一律「當選無效」!
簡單說,筆者此法不但容許任何人都可以參選、絕對沒違憲,更可讓1千餘萬的選民親自從白紙黑字裡檢選,看「黃、黑、灰」往那裡逃,豈不善哉!
*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