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地方自治團體聲請年改釋憲有理

2018-08-2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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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得第1481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的論理基礎共有兩項:一、承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制度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二、該條例既係應由中央制定之法律,中央主管機關自具有系爭規定之行政解釋權限及義務,所以乃是地方政府本應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見解拘束之事項。簡而言之,大法官認為:本案是中央專屬事項,不干地方自治的事,所以不能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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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八百壯士聯合軍公教警『年改釋憲』聲明記者會。(陳韡誌攝)
20180517-八百壯士聯合軍公教警『年改釋憲』聲明記者會。(陳韡誌攝)

本文以為,大法官應是錯誤判斷,以為「自治事項」不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制度」,進而誤用了釋字第527的程序要求。

首先,大法官援引憲法第108條第4款「教育制度」係中央立法自為執行或交由省縣代為執行之事項,做為排除自治事項的基準。依憲法第111條的「均權原則」,需全國一致的事務屬於中央權限的標準,中央權限下的教育制度核心,應該是指學位授與的品級、私人興學的條件、各類學校的專精定位,例如大學教育、技職教育、中小學教育及幼兒教育等,國民教育年限以及各級學校的校內業務處理的基本組織。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制度,可以被列入校內基本組織,但是卻不能直接推論「不是自治事項」。

就如同六個地方自治團體在釋憲聲請書中所言,憲法第110條第1項亦規定縣立法且執行「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4項第1款及第19條第4項第1款,均授權第一級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享有自治事項。憲法同時將教育領域劃入中央政府的權限與縣地方自治權。過去學者批評此為權限劃分不清云云,然而以當代「多層次治理」理論觀之,制憲者的安排完全符合此理論。舉各類學校的專精定位而言,中央立法者有權制定「技職教育法」、「國民教育法」及各級學位的入學條件及教育方針,但是縣(市)政府可因地制宜來強化地方教育特色。

例如苗栗縣政府有制定「苗栗縣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規範縣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校的條件與人員編制;又如台中市政府近期於市政會議中通過「台中市食農教育自治條例草案」,欲在市內高中以下公私學校教學中結合生產、生態與生活,讓農業政策融入教育課程。這些都是地方自治團體就在地教育的規範,教育部從未有任何異議。

20180514-在花蓮及金門縣政府聯合聲請年改釋憲記者會中,吳斯懷將軍向與會的退休人士行舉手禮,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消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今天也聲援吳斯懷將軍遭受政治迫害。(陳明仁攝)
在花蓮及金門縣政府聯合聲請年改釋憲記者會中,吳斯懷將軍向與會的退休人士行舉手禮,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消暨退休人員聯合總會今天也聲援吳斯懷將軍遭受政治迫害。(陳明仁攝)

其次,我們可以輕易發覺,此次不受理決議將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條件限縮到「專屬自治事項」。卻忘記釋字550號解釋所受理的地方自治團體負擔健保補助費用案的事實,就是臺北市政府不滿中央法律任意規制地方自治團體必須負擔的健保補助費用比例。該號理由書明文「而社會福利之事項,乃國家實現人民享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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