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性騷猥褻奇案—評球場裁判不雅動作案

2023-07-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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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中裁判之不雅動作或手勢,是否構成性騷擾?

關於該案之「不雅動作(下簡稱「系爭手勢」)」,讀者有興趣可上網檢閱該場賽事影片及新聞影片連結。請先觀察兩造對「系爭手勢」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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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原告主張(朱男自己之陳述):「投手投出三振時,原告以高舉右手、再將『右手放置於鼠蹊部前方擺動』之方式,做出三振之裁決。」

被告(棒球協會)答辯:「卻於比賽進行中,以俗稱『打手槍』違反性別平等之不雅動作,作出三振出局之裁決。」(士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30號)

以此觀察,兩造顯然對系爭手勢之「物理上動作」並無爭議,有爭議係「該手勢」是否構成公然猥褻或性騷擾?

原告朱男主張:「原告裁決之系爭手勢固有爭議,然不足以在客觀上刺激或滿足性慾,與猥褻之要件不符,亦不曾損害球員之尊嚴,或讓其感到心生畏怖或冒犯,亦非性騷擾行為。」被告棒球協會答辯提到:「該畫面當下更透過『直播方式』向全國民眾放送,後續並經國內新聞媒體大肆報導,引發許多觀賽群眾及棒球界人士不滿。⋯⋯玉山盃全國青棒錦標賽(朱男)擔任『一壘審裁判』時,即曾以相同不雅手勢,作出『刺殺出局』之裁決,經教育部體育署接獲民眾陳情後,函令被告查處屬實。」以上兩造各自表述,朱男稱「無」,協會稱「有」,似乎讓人一頭霧水?

法院認證、全國直播之性騷擾行為?

按球場裁判「判斷」之手勢及動作,常見例如於打者遭三振時,裁判做出「舉手(揮手、握拳揮動)」、「拉弓」等姿勢,一般球迷們應該都可以接受。筆者觀覽該案全國比賽之直播紀錄影片,於影片2:08:33左右確實朱男做出「奇怪手勢」將單手置放胯下前後揮動,初步應可判斷為「不雅動作」,至於現場運動員、觀眾、影片之個別觀覽者是否心理感受不舒服,則見仁見智。

該案士林地院先引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770號刑事判決意旨,揭示刑法第二三四條第一項之「公然猥褻」構成要件、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定義,提到「刑事法之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並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本件是否構成刑責暫且擱置,回歸「性騷擾行為或猥褻行為」之判斷,實務上就「猥褻行為」係採前揭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等為綜合判斷。

「原告在全國性棒球比賽進行過程中公然為系爭手勢,除在場運動員、觀眾目睹外,上開舉動並經電視轉播而發送於電視觀眾前。客觀上觀之,系爭手勢已足以使人聯想到性器官、性行為之描繪,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及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已符合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中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同時對於受其裁決之場上運動員而言,此種帶有性意味且具歧視、侮辱之『不雅手勢』,亦損害打擊者及跑壘者之人格尊嚴,足令人感到難堪並感受到與性有關之『不當冒犯』,而屬前述之『性騷擾行為』。(士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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