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大學中國中心的經濟學者馬格納斯(George Magnus)指出,《對外關係法》可能會被西方國家視為侵略性外交的一部分,甚至擴大北京與華府等西方國家之間的信任赤字。高樹超也認為,《對外關係法》可能讓外國企業在中國的經營變得更加困難、進一步增加中國商業環境的不確定性。
《彭博新聞》指出,其實在《對外關係法》通過之前,中國就曾對西方企業實施報復性制裁,例如向台灣出售武器的洛克希德馬丁公司和雷神公司、還有美光科技、前國務卿龐畢歐(Mike Pompeo))都是苦主。不過《彭博》也表示,這項法律為類似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礎,也體現了習近平對外交政策的個人控制。丹佛大學教授趙穗生指出,由於提及了習近平主張的《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這讓《對外關係法》更像是習的一份外交政策宣言、而不是法律。
《彭博新聞》稱,中國在實施制裁方面的經驗相對美國較少,雖然中國自誇《對外關係法》是「反擊西方制裁的最新法律武器」,不過趙穗生認為該法並未提供任何新的反制裁工具,「我認為這只是在更抽象的層面上重複了《反外國制裁法》的內容」。趙穗生強調,雖然《對外關係法》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政府機構,但也強調了中國的對外關係是在中共領導下開展—因為該法明確規定是黨負責外交政策,外交部和國務院只是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