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基金與國內多家創投公司,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資,是少數依據「募資總額」計算投資管理費,不僅如此,馬政府時代「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方案」等產業轉型基金,都有訂定「作業要點」與「投資案審理流程及管理原則」,除了有「投資審議會」與會前溝通會議二段審查機制外,工業局與國發會代表也參與每項投資案之投資審查,為了避免政府資金遭到濫用,還訂定「共同投資」機制,確保民間創投也參與投資。相較之下,台杉缺乏「共同投資」機制保護,如何避免普通合夥人「揮霍」基金資產,恐將是一大考驗。
台杉投資是2015年《有限合夥法》通過後,政府最大規模的創投基金委外經營案,相較於馬政府與扁政府時代的國發基金委外投資案,台杉最大的優勢,在於基金的運作上有高度的「彈性」。
以扁政府時代的「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為例,當時國發基金匡列100億元,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民間創投投資中小企業,經濟部當時為建立監督機制,還訂定了《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理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為協助鞏固中南美邦交,該作業要點還特別將國內中小企業「投資中南美友邦」之投資納入投資範圍。
「國發基金創投過去防弊徹底,台杉卻缺乏要求」
杜紫軍以馬政府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與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2項方案為例,國發基金各匡列100億元,根據經濟部訂定的作業要點,受委託的民間創投,所有的投資案必須先送「投資審議會」會前溝通會,再送「投資審議會」審查。投資審議會分成兩塊,一塊是「產業投資委員會」,由主管產業的經濟部次長與產業科技專業相關部會次長級官員出席;另一塊則是「投資委員會」,由國發會副主委擔任主席,為確保審查的公正性,投票採全程密封投票方式進行。
國發基金過去的委外投資案,不僅在「防弊」機制上做到徹底,為了避免民間創投公司「揮霍」政府資金,也設計了共同投資模式,文化部的文化創意基金,至今仍然採取「民間創投投資1元,政府加碼3元」的模式。
杜紫軍表示,過去的產業轉型基金,不管是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或工業局執行計畫,都有共同投資機制,以「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為例,中小企業處委託的7家民間創投,如果要動用國發基金1元,自己就要相對應拿出1/2元或1/3元;台杉投資的股東結構,絕大部分是官股與半官股,投資風險均由相關機構吸收,但對於投資管理機構卻缺乏「共同投資」的要求,未來有可能會發生「虧損,虧國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