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陳建國遭檢察官詹騏瑋提起公訴後,在新北市樹林區軍人公墓登山步道上吊自殺身亡(於2014年5月16日上午經人發現)。其留下遺書內容及錄音遺言(節錄):
「這是我最後的遺言,我叫陳建國。今日為了去全家(註:應為「統一超商」)買個東西,就被當做是竊賊,我很不甘願,我希望社會有一些公益人士,正義、公理人士,替我申冤,說到這件,一年來,我受到痛苦,找不到人可以申冤,麻煩,這社會有一些正義感的人,替我討一些冤情;…最後把我的遺體燒一燒後,灑在澎湖海上,這是我陳建國最後的遺言。」(前監委高鳳仙、監察院《陳建國案》調查報告)
該竊案明顯係冤案,陳建國與另位竊賊之衣著細況不同,最明顯為便利商店監視器畫「(二位犯嫌)夾腳拖及鞋子」明顯不同(註:檢察官當然可論證「便利商店監視器之時差、被告換裝等等」),新北地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259號)該判決「迄今」仍記載:「公訴事實:被告陳建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然後陳建國含冤上吊自殺,歿後仍一輩子受此惡名?詹騏瑋於懲戒法院所辯稱,恰恰為檢察官辦案草率之明證(詳107年度懲字第2號判決;另請比對警員粘峻碩107年度鑑字第14271號公懲判決);誠然,詹檢或檢方同仁均可引用該懲戒判決總稱:「被付懲戒人(詹騏瑋)依卷內上開事證,由上開所述其主觀上心證形成之理由及邏輯,依客觀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足認陳○○有相當之犯罪嫌疑,已達起訴門檻,而將陳○○起訴,並無濫行起訴情事,被付懲戒人並無違反職務之違失。」但真的如此?
蔡清祥及邢泰釗整天大唱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法律守護者」,邢某更誇張的在去年5月9日上任檢察總長時大讚吹捧:「法務部是正義之部,部長是正義部長,檢察系統則是正義之師,檢察官是正義的先鋒…」,姑不論邢某成天「編書成癮、剪貼成癖(略如拼裝、剪貼《尋找正義(DOING JUSTICE)》及抄改律師達洛(Clarence Darrow)所述)」,眼看這一堆正義,最高檢可是連「最高檢徽章『正義之眼』都搞抄襲!」正義到這地步,曠古鑠今矣!(詳拙文《最高檢抄襲記—檢方抄襲的正義之眼!》)
冤案未雪、隱藏的辦案真相: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呀!
縱然懲戒法院對詹騏瑋作出「不受懲戒之判決。」筆者就直問詹檢一句:「陳建國上吊自殺,午夜夢迴,您良心安嗎?」最好詹檢跳出來回應「問心無愧?」何妨來場筆戰?筆者舉示詹檢偵查時之詢問(錄音),詹檢於偵訊時對被告陳建國稱:「『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照片上的嫌犯看起來就是你)」、「如果是你做的,你認錯,跟人家和解的話,可以緩起訴,甚至是職權不起訴」等語,陳建國喊冤有什麼用?懇請細細品讀以上檢察官詢問,請問「無罪推定、調查有利證據呢?」還是該說檢察官「慣例草率辦案、習慣有罪推定?」搞出一條人命,人民含冤上吊自殺,檢察官不應檢討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