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妨害司法公正罪」及「不法餽贈罪」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提起,最近的一次是在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接受中央社的專訪,提及諸慶恩、翁茂鍾案,認為應制定「妨害司法公正罪」,法界亦不乏呼籲盡速制訂不法餽贈罪,以規範類似翁茂鍾的餽贈行為。
首先,粗略回顧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接觸的案件發展。2020年台北地檢署調查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涉嫌收賄案,因查扣富商翁茂鍾27本筆記本,牽扯出數十名司法人員疑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引發全國譁然,被形容為現代版「百官行述」,隨後石木欽下台,案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送監察院,2020年8月至2022年8月監察院陸續彈劾多名司法人員,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自2021年起陸續作出判決。2022年12月底檢察總長另為諸慶恩提起非常上訴,案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2023年7月中旬,懲戒法院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林奇福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作出逾追懲期判免議及不受懲戒判決,在此之前,多名涉與翁茂鍾不當接觸者,除了石木欽遭撤職、檢察官羅榮乾遭罰款之外,懲戒法院對前法官蘇義洲、林金村、曾平杉、陳義仲、鄭小康、顏南全,也作出相同的判決,因逾期而免議、因不能證明而不受懲戒;檢察官周章欽則係因幫忙翁茂鍾協調易服社會勞動地點而遭懲戒法院判罰款。
雖然移送機關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仍得上訴,惟綜觀整起案件發展,這場司法官監督就是雷聲大雨點小,這個結果恐與民眾的感受有著顯著的差距,斲傷民眾對司法的公平信賴。
其次,回到餽贈行為的法律明文規範上。按有關餽贈行為之處罰,參考美國聯邦法規定,貪污犯行分為兩種,一種是賄賂罪(bribery),不法利益(有價值之物)與特定職務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一種是餽贈罪(gratuity),賄賂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不需要有對價關係,僅需具有關聯性(原因結果關係)即可。檢察官不用證明被告有「主觀不法意圖」,也不用證明「餽贈」與「職務行為」有對價關係,只須證明「餽贈」與「職務行為」有原因關係(for or because of)。
目前我國司法實務界對「職務行為」與「對價關係」仍爭論不休,判決差異性大,未來立法上仍有諸多問題要解決,如條文如何呈現餽贈罪不用有「對價關係」但要有「原因關係」的本質、餽贈罪處罰之對象,行賄者是否入罪?如何規範可罰性較低的餽贈行為?餽贈罪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如何區隔?等等。
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大張旗鼓地展開,其決議研議「妨害司法公正罪」,包括增訂不法關說罪及不法餽贈罪,2019年9月法務部將相關修法草案送交行政院,翁茂鍾案爆發後,2021年法務部再次提出立法計畫,擬於刑法第121條之1增訂不法餽贈罪、刑法第123條之1增訂影響力交易罪草案。增訂饋贈罪以處罰無對價關係,但仍與公務員職務有關之收賄情事,;增訂影響力交易罪(不法關說),杜絕對公務員或公機關具有影響力者,收取不正利益而濫用其影響力,致使公權力行使有不正之危險或結果。惟5年過去了,政府草案仍石沉大海,根本未送進入立法院。
從富商翁茂鍾長期經營其與司法人員的關係的真實案例,司法人員的人情往來有很大的灰色地帶,一不小心,判決的天秤就會傾斜,餽贈罪的增訂有助於完備公部門反貪法制,回應民眾對整肅貪污、整飭官箴的期待,實應盡速立法落實,不應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