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美國總統大選因川普連任未遂,騷亂升級到國會大廈被美國川普支持者暴力闖入,造成至少4名示威者以遭執法人員槍擊等手段死亡。地球上「最民主」的國會遭到暴民襲擊,決策者選擇用阻卻暴力的強制合法手段進行鎮壓,結果得到多數官民認同並譴責示威者的行徑。
近日我國最高法院在面對極為類似的太陽花事件,似乎沒有得到美國事件的啟發,反而是大膽推翻魏揚等7人煽惑他人犯罪,在2審遭判刑的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並在判決中認人民有「抵抗權」。一樣是民主國家,台灣法院作出完全迴異於美國執法精神的裁判,證明除了斯斯外,「民主也有兩種」。
最高法院審理此案邏輯分外異常。既又要「法官造法」替該案找到抵抗權法益,又不願意自為審判,反而發回更審。倘下級法院仍認為應依現有法條適用的規定判決有罪,而不接受最高院自創的抵抗權,就在最高法院不願承擔責任而自為判決下,一場司法危機就此展開。
最高院法官並非沒有其他選項,倘真堅持有抵抗權存在,又不願自為裁判,那麼法官仍可引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亦即最高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透過大法官釋憲來解釋抵抗權存在與否,也讓日後人民因國家不當政策壓迫得到官署攻佔權利,進而立法保障,而不是個案適用太陽花案,這才是標準一致的民主。
再不濟,最高法院還可抵抗來自政治的萬千壓力,維持2審基調作出有罪判決,畢竟現有的救濟體制早已為太陽花們提供一條窄路-讓總統去當好人。如果太陽花真的「其情可憫」,基於政治問題政治解決的潛規則,乾脆就讓蔡總統在判決後宣布「特赦」眾人,讓眾人感受到總統的恩澤,欠總統一個超級大的人情。同時讓總統以特赦權力人身分,負起免除刑責的政治責任。
最高法院既不願擔責任,又不會作人情給總統,又要憑空造法,結果只創造出一個「有與沒有之間」的法律,什麼事也解決不了,只會讓最高法院社會公信力搖搖欲墜,也讓繼石木欽案後的司法體系,蒙塵、蒙塵、再蒙塵!
*作者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