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浪費是全球共同面臨到的問題,在台灣食物浪費的情況也是相當嚴重,據統計,台灣每天丟棄的廚餘至少4600噸。對此議題,立委吳焜裕、陳曼麗今(30)日召開公聽會討論,現行法制上對食品管理設計不良,導致仍良好的食品必須銷毀,進而變成浪費。
對於台灣食物浪費的狀況,陳曼麗表示,很多超商寧願把才剛過期的食物銷毀,也不願給員工吃,這是因員工食用後,若出問題的話企業會很麻煩。陳曼麗指出,應該要有一個免責條款,不然做好事反而會有負擔。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副教授譚偉恩認為,雙方各自都要有承擔的責任,不然無形中會加重業者負擔。
「賞味期限」和「有效日期」不同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指出,國際在食品標示上,大多針對易微生物腐敗、效期短的食品標「有效日期」,保存期長且不易微生物腐敗的食品標「賞味日期」。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陳乃瑜說,賞味期限跟食物浪費也有關,因為消費者對賞味期限認知不足,以為過期就叫做壞了,但其實仍可食用。不過陳乃瑜認為,最重要的還是要教育消費者如何妥善保存食品,否則標示期限也沒有用,因此應該一併標示保存條件。
陳乃瑜說,在日本食物原料不標示任何期限,加工品才有標示,因為一般蔬果從外觀,可以很容易看出有沒有腐敗。陳乃瑜認為,台灣農產品定5天的效期非常怪,因蔬果被採集下來後,還是不斷在熟成。禽肉行銷發展協會理事長李春來說,不是只訂一個時間,而不看食品好壞,應該要建立消費者自我判斷的機制。
散裝農產品 不須標示有效日期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回應,目前台灣在冷凍食品和乳製品,有規定要標示保存期限與保存條件。至於農產品標示,潘志寬說,散裝農產品沒有規定一定要標示有效日期,只有包裝起來的需標示,因消費者沒有辦法辨識好壞。
不過潘志寬說,標示也牽涉到賣場的行銷策略,因倘若沒有標示,消費者接受度很低,甚至有的賣場採取的標準,比《食安法》更嚴格;而商業行為《食安法》沒辦法規範,只要有符合限制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