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歐盟是排碳成本最高的國家,造成許多高排碳的產業外移到不用負擔碳成本的國家,使得根留在歐盟的企業面臨不公平競爭。實施CBAM就是為了解決此不公平現象,因此當然不會允許用碳權來抵,否則就是破壞歐盟原先的政策目的。此外,國際上自願性碳交易與法定總量管制的碳交易,是獨立的兩個系統。基本上,法定的碳管理機制不接受民間自願性碳權,但業者可自願使用法定碳權來進行碳中和宣告。
碳權交易所的功能
在此強調,排放交易不會減少碳排放。排放交易是以最小的社會成本,來達成一個國家的排放目標。也就是說,在設定國家的減排目標後,先將這個減碳目標分配給各排碳企業。每個企業會依各種條件被核配若干「排放額度」(Allowance),沒有用完的企業可以賣給不夠用的企業,但整個社會可以排放的總量是固定的,並且依國家的減量目標逐年調降。
由於每家企業的減碳成本不一,因此,若由減碳成本較低的企業減碳多一點,再將碳權賣給減碳成本較高的企業,那麼地球的排碳沒有增加,但整個社會的減碳成本會降低。觀察過去各國碳交易所的發展經驗可知,只有當地政府有進行溫室氣體總量管制交易(Capand Trade)時,交易才會活絡。若只有開辦減量額度的碳權交易時,交易大多較冷清,因此,常會另外提供減碳相關諮詢服務。也就是說,成立碳權交易所,只是減碳工作開始的第一步,未來進入減碳深水區還有更多挑戰。
2022年IFRS公布「氣候相關揭露標準(S2)草案」時只規定,企業揭露使用抵換前的原始碳排數據,企業若要進一步宣稱進行碳中和或淨零,則應慎選高品質的碳權來抵換自身的碳排,且不應與自身的碳排量與減量混淆。
不能用碳權來模糊企業的碳排放
但在2023年6月23日公布的正式標準,則特別用一些篇幅來規定碳權的使用。這應該是想矯正過去這一段時間,國際上濫用碳權的情形頻傳,甚至淪為漂綠工具的亂象。IFRS S2規定,企業必須揭露原始的碳排放數據,若有使用碳權,必須揭露使用前以及使用後該企業的碳排放量,並且不能用碳權來模糊化,或使人誤解其真實的排放量。此外,必須清楚交代這些碳權的廉潔性與可靠性,並說明這些碳權的來源,是屬於以自然為基礎的碳移除,還是技術性的碳減量。
IFRS S2如此不厭其煩地規定,主要是現在許多企業都有淨零排放的目標。但一般企業基本上無法靠自身的減碳達到淨零,因此必須使用碳權來抵換(Offset)自身的排放。在此情況下,企業只是帳面上達到淨零,並不是實質上達到淨零。因此,社會上應該更重視企業自身的減量,使用碳權抵換只應是最後的輔助手段,否則全球永遠無法達到淨零。此外,許多碳權的品質有疑慮,發放過於浮濫,這也是碳權有贖罪券之譏的原因。因此美國證期會(SEC)的企業碳揭露要求與「科學減碳標準」(SBT)也都持與IFRSS2相同立場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