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超過政府法規要求的減碳作為,才可依法申請碳權。
近來「碳權」可說是最熱門的話題,惟各家說法南轅北轍,令許多業者不知所措。本期特別有系統的介紹國際的主流規範,讓業者有正確的觀念,也避免走冤枉路的風險。
現階段的碳權:「減量額度」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規定,碳權依政府溫室氣體管理政策的推動期程可分為「減量額度」與「核配排放額度」兩種。目前屬於第一階段,我們討論碳權的正式名稱叫作「減量額度」。什麼是「減量額度」?就是業者的減量作為超過政府主管機關的要求,就可依自願減量專案的規定,向環保署申請核發「減量額度」,並且已經行之多年。當然環保署的審查程序也是相關嚴謹的,要求申請計畫書符合溫室氣體減量方法,並且符合「外加性」的要求。簡單地說,法規要求下的減碳作為不能申請碳權,這些減量作為必須超過政府的要求才可申請。
另外,就是這些減碳作為不會自然發生,必須有碳權作為誘因才會有人做,才能申請碳權。除了在台灣進行減量產生碳權外,政府也會開放國際上品質較佳的碳權,藉由即將設立的碳交易所引進,供國內業者運用。
買碳權 可以抵什麼?怎麼抵?
目前許多企業在其永續報告書中揭露其淨零減碳目標或是進行碳中和,事實上,大部分的企業很難靠自身的條件達到淨零排放,必須靠外部的減量成果來輔助達成。因此,業者除了努力降低自身的碳排外,也可購買碳權來抵銷剩餘的排放量。例如某業者過去的排放量為10萬噸,經由製程改善或是使用潔淨能源後,還有5萬噸的排放。屆時就可購買5萬噸碳權來抵換,宣示完成碳中和。
今年初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除了確立開徵碳費外,也提到引進國外之減量額度,若符合主管機關要求,在一定比例以內可扣抵碳費。這可能是目前許多業者最關心的,也可能引發許多爭議。因為國外碳權又可分為「民間自願性碳權」跟「法定或京都機制碳權」兩種,而《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未明確規定係指哪一種,應該是故意保持彈性。但目前國際上讓民間自願性碳權可以抵碳稅的國家並不多,只有智利與哥倫比亞有此規定。新加坡目前碳稅的稅率是每噸新加坡幣5元,未來每噸稅率調高到25元之後,則可使用自願性碳權抵減企業5%的排放量。未來新加坡預計碳稅稅率將調高到50至80新加坡幣。
事實上,當碳權價格高於碳稅稅率時,根本沒有人會用碳權來抵碳稅,因此這項制度設計就是為了減輕業者的碳稅負擔。之前國內有些業者希望政府能夠跟歐盟協調,能以碳權抵銷產品的碳排放,以減輕業者「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實施後的負擔。但現在歐盟已公布CBAM的計算方式,確定無法以碳權來抵減。因為CBAM的目的就是要讓進口到歐盟的商品,負擔與歐盟本地產品相同的碳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