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見112年7月31日立院三讀通過完成性平三法之修法,除定義權勢性騷擾、刑事及行政罰部份加重裁罰,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確應可扼阻性平不法作為。其皆屬人類內在道德所延伸外在行為之規範,因現今國內人格礎教育之消長,導致社會倫理道德觀念丕變,人際間不再是單純男女之別、也造就社會追名逐利及提早性成熟又晚婚(或不婚),人際道德陷阱之「性騷擾」如雨春筍。
嚴峻刑法之際,國家應先著力喚回並深化社會內在心靈層次之倫理道德教育為優先。尤其公務人員為國家中堅、社會典範及研定訂法令者,對性騷擾應建制公正公開、合理合法處理方式及認定標準(常模),尚應參酌研議如次:
審慎使用「性騷擾」之詞彙用語
性騷擾應與「性」及「性意圖」直接關聯性,且「動機與目的」具相關犯意為其「積極要件」。公務機關凡未定案或尚不明確之相關案件,適用詞句應謹慎,不應直接引用嚴重道德瑕疵、違反常態人性及另人不恥「性騷擾」之詞彙用語,直接侵犯他人名譽。
「性」騷擾認定之標準
性騷擾之提告者,法律高度保護下(不公開),因「當事人的主觀感受」屬「道德良知及心靈層次領域」,機關甚難由「人」用主觀認知作精確合理的認定;更可避免提告者曾經有不幸遭遇或創傷,轉移至無辜的第三者承受。
公務機關未來除明定法令規定事項作依據外,二造(提告人及被告人)之家庭及生活背景、工作及經歷、身體及精神狀況、是否曾涉民、刑事案(累犯) 及社交團體活動等皆應納作考量,因其皆可直接影響「當事人當下主觀的感受」。即共同研訂未來公務機關對「性」騷擾認定之標準(常模),俾利機關作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之認定。
合法提告程序
機關員工騷擾案之提出,應合乎訴求理性及合理合法之程序,員工應先向機關提出申請,再由機關移送警察機關之行政程序,可免有為夾怨報復、為利為名謀作,刻意不向課室主管或機關提出,而是直接提告警察機關成刑事案件(機關無可介入)。性騷擾成為一種惡意整人或歛財之工具,直接傷害機關聲譽、機關內部員工和諧及他人名譽,更是濫用及消費國家設置揚善懲惡之美意。
強化性評會之功能
為求公平、公開、公正使員工信賴性評會之功能,機關性評會委員中,應臨聘專業外聘委員一人,可客觀的專為該案法律解釋、咨詢及協助機關(含員工)訴訟;公務機關之外包人員涉案(提告或被告),應尊重其承包公司負責人邀請其出席會議,並作涉案屬員家庭及生活背景等之說明及建議,提供性評會核評參考。
機關外包人員進用制度化
公務機關員額精減轉而進用外包人力,執行機關臨時性或勞務性工作,因其非國家考試之人力進用,常為有利人士人或濫用私人之途徑,成為機關人員管理之盲點。在機關內部,重要工作、機密、技術性、專業工作皆無法分派擔任。為機關人力之統籌運用,應併機關作外包工作 (坐辦公桌人力)之員額評鑑,更也維護外包人員之工作權益及機關內部各項業務之正常運作。
外包人員納入員工管理
公務機關之外包人員應併一般員工管理,若有違服務規範、道德倫常,涉民、刑事案及有違機關內部相關法規範(不論其背景),事證明確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處理,以維護機關秩序;若有相關性平事件或管理不當應依偱機關制度不得越級申訴,影響機關聲譽、內部員工和諧及直接陷他人極不名譽之性騷擾。
反告傷害名譽
對高度個人主觀意識的「性騷擾」若非屬實或無罪定獻,對誣告性騷擾者(尤其是慣犯或明確蓄意傷害他人)。機關應外聘律師作反告「誣告罪」及「傷害名譽」求償機制。除維護機關及員工合法權益外,更可扼阻「高度主觀意識」性
騷擾之誣控濫告案件發生,對機關公務倫理及詳和社會秩序道德倫常之維繫,實具積極正向助益。
員工教育訓練
公務機關(含坐辦公桌之外包人員)每年皆應接受「性平及公務倫理道德」員工教育訓練,除以騷擾、性騷擾、性暴力、性侵害及自我保護方法、誣告刑責(案例)、公務倫理、社會道德倫常等,作為員工教育訓練課程主要內項,並核列作員工上課時數登錄。公務人員之言行舉止,對淨化社會風氣及維護道德倫常著實具潛移默化之功。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