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帶頭過勞?今(5)日上午監察院通過「勞動條件檢查員工作權益保障」案之調查報告,監委王美玉指出,調查發現部份勞檢員單月加班時數破50小時、甚至70小時,只能領到20小時加班費,也有部份時數無法申請加班費亦無法補休。對於勞檢員保障不足狀況,王美玉表示:「既難作為企業表率,更難讓雇主信服,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
今(2018)年3月28日,當時甫上任不久的勞動部長許銘春出席勞檢員開訓典禮,便有學員提問,目前聘用檢查員月薪4萬多又要求理工農醫背景,其實遠低於相關背景在民間的薪資待遇,可能導致新北、雙北低於招募不足。對此許銘春回應,許多勞檢員學經歷非常好,待遇應反映工作辛勞,對於薪資「我會支持,我們來努力」,可能從專業加給方向進行。
王美玉:台南市出現加班時數破70小時只領到20小時加班費
而今日監委王美玉調查報告,全面指出勞檢員過勞、待遇不佳等問題。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加班費請領時數以20小時為上限,然而王美玉經調查發現,勞檢員工作業務量極大,勞檢頻率較高的台南市甚至出現勞件員單月加班時數破70小時僅能領到20小時加班費、其餘部份時數申請補休、部份時數連補休都沒有的狀況。
王美玉指出,雇主是否能落實勞動法令對勞工權益的最低保障,勞檢員無疑是替勞工把關的最關鍵人物,但調查過程也發現,目前體制留不住勞檢員。
王美玉指出,目前國內勞檢員分為「勞動條件檢查員」與「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兩類,職安檢查員編制人員為454人,聘用人員則為94人,而勞動條件檢查員編制人員與聘用人員比例則為1:25.17,約聘人員人數遠大於正式編制人力。
王美玉:勞檢員不適用勞基法 3年內有3成離開這行
王美玉表示,勞檢工作事涉高度專業知識、豐富經驗,勞檢員需長期培養,但目前勞檢員以聘用人員為主,不適用《勞基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規定,薪資、升遷及發展較為受限,也因此影響留任意願;2015–2018年3月,全台439位聘用勞檢員有140位離職後不再做勞檢業務,意即3成離開這行,顯示聘用方式「留才不易」。
目前各縣市勞檢涵蓋率低,王美玉也發現檢查人力與地區勞工人數比例不符國際勞工組織(ILO)最寬鬆之基準(1:20,000),因此提出3點意見籲勞動部改進:
1. 現職人力與補助人力有落差,應迅速補實,此外也有2成勞檢員承擔非第一線業務,可能造成人力負擔,應研議檢討並改進。
2. 各地勞檢員除台北市8人、新北市4人外,多以約聘方式進用,流動率偏高、不易留住人才,勞動部應持續向行政院爭取編制人力,或加強支持措施以利留任資深績優人員。
3. 各縣市勞檢涵蓋律小於10%、多數未達成每位每年200場目標,勞動部應予檢討改進,督促各地方政府勞政機關落實勞動條件檢查。
此外,王美玉也呼籲勞動部應協助各地方政府補足人力、改善工作條件,並督促各地勞政基關讓勞檢員加班時數覈實報准專案加班,以保障其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