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目標」高低將影響實質減碳成效
氣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此一設計應該是參考英國「氣候變遷協議」(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 CCA)制度。然而英國碳定價機制是多樣複雜的,電力業、特定製程製造業、航空業被納入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ETS);另外對於工業、商業、農業、公共服務等課徵氣候變遷稅(Climate Change Levy, CCL),依照其使用能源類別(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繳納不同稅額。英國政府考慮到氣候變遷稅對於產業的衝擊,這些產業可透過公(協)會與政府簽訂氣候變遷協議,只要產業達到協議中兩年一期的減量目標,政府將給予氣候變遷稅高額折扣(扣減77-92%)。氣候變遷稅性質上是對下游使用端課徵的能源稅,對於溫室氣體主要排放源,例如發電業及能源密集產業,仍受UK ETS管制。
若未來我國碳定價僅實施碳費,氣候法第29條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便成為碳費徵收能否發揮減量效果的關鍵。不同產業減量空間、減量成本差異極大,環境部迄今尚未提出各產業「指定目標」如何訂定,倘若是一個寬鬆的目標,以碳費徵收促進產業減碳之功能將大打折扣!
低費率不利因應CBAM:
全國工業總會2022年白皮書曾表示,碳費徵收對象應擴及所有事業與民生,避免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總量管制碳交易與課徵碳費,費率應不高於主要競爭對手國,對尚無替代性低碳技術或低碳原物料可應用者,應予免徵。考量企業負擔能力及國際競爭力,建議碳費費率可採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
數月前民間團體舉行論壇,建議「碳費2024年起徵價應為每公噸500元,並逐步提高到2030年每公噸3000元」。
Stuart Evans建議為宣示國家追求淨零之雄心,碳價應有明確的價格上升路徑(trajectory)。以新加坡碳稅為例,由5 新幣/噸提升到2024-5年25新幣,2026-7年45新幣, 2030年可望達到50-80新幣水準。
我國氣候法規定,碳費是針對被徵收對象直接加間接「每一噸」排放量都納入徵收。因此環境部在起徵費率的規劃不可能太高,否則將對產業營運產生重大衝擊。依照之前環保署對外說法,可能台幣300元/噸,若參考韓國交易碳價與新加坡碳稅規劃,或許為台幣500元/噸。此外,氣候法有產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的規定,為降低對產業衝擊並提供充分減量誘因,未來優惠費率可能落在每噸100-200元區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