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柯文哲主張「反黑箱不反服貿」與民眾黨宣布將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簡稱「監督條例」)草案後,侯友宜訪美時也承諾上任後盡速通過「監督條例」。然而此舉對重啟貨貿、服貿談判,是否真有助益,我認為有待商榷。
回顧當初馬政府允諾「監督條例」立法,原意在回應318學運期間「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即希望以新法加強民意對兩岸協議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化解行政與立法權間的審查對立衝突,讓協議順利上路。不諱言說,實為當時迫於民粹壓力,不得已下的決定。過程倉促,有沒有經嚴謹法治專業評估,不無疑問。
針對兩岸簽署政治協議,2019年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簡稱「條例」)第5條之3修正,定下較修憲門檻為高的國會雙審議與公民複決程序、終止協商制度,還設有談判協議項目限制,違反者無效的明文。藉協議「賣台」疑慮,從此實可終矣。綠委劉世芳說「監督條例」立法是「畫蛇添足」,非無根據。
縱係兩岸事務性或經貿協商,若依過去各黨所提「監督條例」草案版本,容許立法權介入參與談判簽署,甚至讓立委對協議條文附加條件。其中利弊分歧,原存在極大爭議。該規定與國際談判慣例容有落差,或壓抑行政部門談判空間及策略運用,限縮主政者兩岸政策彈性,還可能導致雙方談好的協議胎死腹中。倘對照「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生效過程,立院既未曾過問談判,事後亦只由委員會改「查照」為「審查」,即報院會無異議通過。舉輕明重,有志大位的侯、柯何必提前畫地自限、搬石砸腳?
又茍通過「監督條例」,此後關於我對外締結協議,包括條約、協定程序,將形成與其他國家間適用「條約締結法」;與大陸地區間視協議性質,分別適用「條例」與「監督條例」的多重規範體系。立院內又有「查照」與「審查」兩種作法,標準寬鬆不一,厚此薄彼。其實在法言法,我認為遵照現行法制,參酌前例,由立院逐條審查業簽定的兩岸協議,或緊盯日後自該協議「轉化」(transformation)或「接受」(incorporation)成為國內法規及行政處分從嚴審議,即可謂已盡民意監督之責,更無「黑箱」之弊。何需捨近求遠、疊床架屋?
況2016、2017年立院排審「監督條例」草案,均遭民進黨杯葛擱置,致立法一再延宕。執政七年多來更放任兩岸官方溝通中斷,未嘗推動任何協議。是該黨同部分獨派小黨喊協議監督立法,或不過是緩兵之計,阻撓協議通過的幌子。侯、柯豈能隨之起舞?
此番民眾黨提案動機或僅在突顯民進黨「打假球」,預料今年立院排審「監督條例」機會渺茫。即便明年實現政黨輪替,或在野取得國會多數後重新主導立法,由上推論,屆時縱無體制外「太陽花學運2.0」,亦難保綠營不會利用幾乎全歸己掌控、職司釋憲、釋法的大法官,體制內操作法律戰相抗衡。反橫生枝節、治絲益棼。
重點是九年多來時移世易。姑不論陸方是否尚有意願與我方談貨貿、服貿,以目前對陸貿易銳減、多項農、漁產品銷陸遭禁、對岸已祭出貿易壁壘調查,ECFA恐因此中斷,波及相關產業生計等來看,恢復兩岸協商,誠屬迫切。而近期民調高度肯定馬英九、夏立言、蔣萬安等訪陸,突顯「和中」、「對話」代替「抗中」、「對抗」已成國內主流輿論。從而在野不論藍、白想贏得執政權,難道不該順應形勢與民意,另構思一套前瞻開放、不拘泥過去的完善兩岸協議法治策略?
按侯友宜的「攻堅理論」,兩岸互動須準備籌碼,提升自我實力。基上論點,倘仍堅持所謂「先立法,再審查」,無異於上談判桌前先自綁手腳。豈非矛盾?
*作者為律師、政大法學碩士、北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