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信託乃是委託人與寵物受託人之間簽署信託契約,委託人將照顧寵物的財產,託付給受信賴受託人,以確保未來寵物在原主人離開後其安養無虞。以下以近年美國相當著名寵物信託個案為例,在美國田納西州有個牧羊犬主人,因為寵物主人本身沒有子女,在其遺囑裡特別提及為愛犬成立500萬美元信託基金,以確保其所飼養的狗狗未來能有專責人士來妥善照護牠。
獨居/少子化下的寵物商機龐大
寵物飼主對於寵物管理照護費用支出其實是相當可觀的,在日本據估計,飼養一隻狗的年度平均飼料照護費用支出約需10萬到20萬日圓,貓約5萬到10萬日圓,一旦寵物罹病或意外手術醫療需另安排看診,照護支出費用需額外計算。
國內近年寵物貓狗飼料店、寵物美容中心、寵物醫院、寵物按摩中心、寵物家具店、寵物寫真館等如雨後春筍般增加,飼主在溺愛寵物心態下,對其養護費用支出通常毫不手軟,潛在商機實屬可觀。本文以下擬探討我國金融機構仍無法如美日等國家推出寵物信託服務,寵物信託金融商機是否存在呢?問題在哪裡?
寵物信託尚待法規解鎖
國內寵物保險、寵物生前契約等產品早已上路多年,惟獨對美日國家已行之多年的寵物信託機制,目前受限於國內既有法令制約仍處於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樓。金融業者眼見寵物信託商機龐大,為何實務上仍難讓該業務上路呢?據信託業者所指出,問題點仍卡在既存法規制度上,我國法律體系屬大陸法系,民法中將人定義為自然人與法人,然而寵物非人,即無法將寵物「貓狗」與法律上的「人」等同視之,所以寵物無法作為信託架構中的受益人,而歐美國家法治體系屬海洋法體系,重視實體性,寵物可為信託受益人。
針對上述無法將寵物「貓狗」與法律上的「人」等同視之而導致寵物信託的法律問題是否仍有轉圜餘地?此參考法務部在一項委外報告「特定目的信託相關問題研究」(2021年)中所引用法院相關判例意旨如下,參考台北地院2014年的一項民事判決,即認為動物,特別是寵物,有近似於家人的伴侶關係,若仍認為其屬於民法上之物則有違當代社會民眾的認知,寵物乃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該判決意旨無疑大幅提升寵物在法律之位階。
再者,台灣高等法院2017年的另項民事判決曾引用前述判決案例,認為當寵物被侵害時,飼主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該項判決延引台北地院判例見解,將動物之地位從物提升到所謂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該項論述認為,在實務上,寵物之法律地位已與民法上一般之物在相當程度上有所區隔。而國內法律學者亦曾引用學說提及,在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認為實有提升動物法律地位之必要性,對於與飼主有緊密情感依附的寵物,更有對寵物評價重予審視之必要。
現階段如何可確保寵物在主人去世後仍得以獲得妥善照顧,以下引述國內劉韋德律師所提方案如下:首先,設立遺囑信託,先由寵物主人在生前預立遺囑,從遺產中撥款指定設立信託專戶,指示由受託人或由受託人再委任之第三人照護寵物;再者,可經由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寵物主人於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一位遺囑執行人,由執行人或由執行人再委託之第三人照顧該寵物。
寵物信託開放商機展望
參考農委會寵物登記統計數據指出,在2022年,國內犬貓合計登記數量已達222萬隻,其中犬隻數量為140萬隻、貓82萬隻。國內寵物產業中,從事相關寵物業務商家數在2022年已達8,335家,寵物商品年度銷售金額估計更超過387億元以上,寵物商品銷售金額年成長率更高達4成6,市場成長持續快速增長。參考鄰近日本早已透過信託法修訂,寵物信託作為「目的信託」得以設立,信託業者可受託管理寵物相關資產,包括寵物醫療、日常飼養照顧費用安排。我國寵物信託業務若能在國內既有法規規範中研商制度開放可行性,展望寵物信託市場龐大金融商機,國內金融機構定有足可大加著墨之處。
*本文作者為台灣金融研訓院副研究員。本文選自166期台灣銀行家雜誌,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