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色化」,簡單來說,就是將法律的預設價值融入本土文化中,以本地人能明白和接受的方式傳遞和表達,讓本地人更容易接受,進而內化。不過很多時候,由於某些文化或社會對外來事物有強烈的排他性(例如:伊斯蘭的某些地區與某些教派),致使現代化法律在實踐的過程中,必須以十分低調、減少干擾,或是非直接的方式來推動。這種實踐現代化法律的方式,很大程度乃不得不然的現實妥協,其副作用相當明顯。現代化法律往往因為過度遷就本土因素,扭曲了現代化法律的預設價值,成為一種混合主義(Syncretism)。這種扭曲現象的表現,也會因為繼受國的本土因素不同而有相當大的差異。例如:伊斯蘭國家往往正面排斥西方文化,而直接改變或刪除部份條文,甚至是制定具有濃厚宗教色彩的法律。華人社會在某種程度內,對於「和諧」與「妥協」有著自己的一套文化系統,不必大幅度的調整西方現代化法律條文,也一樣能曲線回歸到自己的本土文化,而成功避開種種源自西方,現行有效的現代化法律的預設價值的「干擾」。
上述各個不同社會對應西方價值取向的方式,可謂是變化紛呈。其終極根源在於想要「合一」而不能;於此所謂的「一」,乃是一種終極的價值根源、依歸,並以之判准;然而民族與民族之間,國與國之間,社會與社會之間,對於什麼是「一」?以及有沒有「一」,都有著很牢固的一整套說得清楚,或是說不清楚的獨特認識。現代化法律,包括民法典,想要突破這些認識,除非有自然界的干預,或是人類的大規模自戕行為,致使某些文明滅絕;多數情況下,只能通過「處境化」與「本色化」逐步起到潛移默化的功效。然而在這個「處境化」與「本色化」的過程中,往往是損敵一千,傷己八百。這是一個艱苦且諸多不確定的意識形態結合真實行為的多重競爭過程。
哈羅德‧伯爾曼所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這句話其實也是一種著眼全球文明衝突下的一句結論,而不只是建議。在筆者上述鋪墊之下,我們已經不難瞭解,如果法律不能被信仰,那麼法律將不會成為解決人與人之間互動遇到問題時的終極工具。人們會根據自己更為信守的某種習慣,法則,包括所謂的禮教觀念等,來處理問題;其中包括以各種看似巧妙或狡猾的方式,役使現代化法律以服務自己的各種慾望或信守的更高原則,而根本不會意識到,從而也不可能真正認同現代化法律所預設的種種價值取向。這樣的例子在華人社會中每天都在發生,根據差序格局來分配資源,評判是非,這不僅發生在讀書不多的人身上,許多飽讀中外典籍,在學術上獲得了高超成就的各領域學者,也完全受制於華人社會,在日常生活優先奉行講究親疏敵我的「土樓」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