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社會的幾部民法典在開篇中均列出了許多基本原則,例如:自願、公平、誠信、公序良俗等等。這些基本原則均為實踐民法典,實際上也是實踐現代化民法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從法釋義學,或是說教義學的視角來看,民法條文本身就含有價值前設,或是價值後設:例如:民法典對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區分,或是規定「善意受讓」所需的要件。
對一個社會來說,一部好的民法典要能夠反應該社會的真實需求;這就涉及一個根本問題;亦即這一部民法典所蘊含的價值取向是否能與實踐該民法典的社會所蘊含的價值取向基本吻合?大體來說,西方國家的民法典(或是民法案例與學說等)蘊含的價值取向,基本上與西方社會所認可的價值取向是吻合的。當然,社會隨時在變動,西方的司法在實踐的過程中,也會因為社會的動態變化而不斷調整。許多重要的法條、案例,以及學說,也會因之不斷修改。
不過對於繼受西方現代化法律的社會而言,這些非西方社會所蘊含的價值取向,往往與源自西方繼受而來的民法典(外來事物)的預設價值,有很多扞格不入之處。顯而易見的就是家事法領域,華人社會中男女實際繼承遺產的份額往往與現行法律規定相去甚遠;產權與身份之間的關係,以及貌似與西方社會差異甚小,實際上仍以華人社會的關係網而構建出的契約實踐等均是。
在繼受西方現代化法律的過程中,初期最為核心的問題自然是技術面的掌握,例如:正確的,初步的,掌握法條的正確意義;繼之則為探索被繼受國的民法體系構成,以之協助建構繼受國民法的自我體系。以中國大陸為例,從1931年中華民國民法出臺以來,可以說是在探索了將近五十年後,其在臺灣地區的實踐才開始有了突破式的進展。大陸地區,因為種種主客觀原因,法釋義學的基礎,要到本世紀初,許多重要的民法陸續出臺後,才有了普遍性地質的飛越。香港與澳門不乏優秀的法學家,惟其係屬普通法系,或是葡國法色彩濃厚,雖有很高的學術研究價值,且其價值遠遠不限法學領域之內,惟其體量過小,其實踐現代化民法對整體華人社會所產生的影響,相對於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還是要小許多。
華人民法學界在法解釋學方面雖然取得了重要的進步,但是主流的華人法學界似乎對另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還沒有足夠的認識;這個問題就是民法典(西方現代化法律)實踐過程中的「處境化」與「本色化」問題。「處境化」與「本色化」這兩個概念均來自近代神學,惟其蘊藏的問題性質,卻是人類不同文明相遇所必然要遇到的問題。
簡單來說,「處境化」的意思,就是說每個人都可能擁有一種獨特的世界觀,他可能信奉新教、天主教、伊斯蘭教、佛教、印度教、神道教、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或是處身於某種特定的政治社會環境中,經過一段時間後,形成一種「想像的共同體」。系統神學家雷貢達‧耶穌拉斯南(Regunta Yesurathnam)認為,「處境」包括所有本土化(Indigenization)或本地化(Inculturation)現象,「處境」亦嘗試概括所有現代化、世俗化、科技及人類尋找公義的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