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北文創與誠品協議,由誠品買下商場與行旅產權晉升二房東一事,由於文化局認為不符合市府與台北文創雙邊「不得轉讓」的契約規定,以及《促參法》51條的規定,故主責的文化局認為恐不可行。但細看法律中,有以「經營不善」為轉讓的前提要件,故是否認定「經營不善」就可以轉讓,難道誠品買下產權仍有機會?文化局表示,確實契約與法律上都沒有規定由誰來認定「經營不善」,造成解釋上的模糊空間。
誠品晉升二房東,與台北文創達成默契,希望買下台北文創大樓內的部分產權,若依照《促參法》51條的規定,似乎不可行,但細看條文,51條當中也引用53條,提到若有「經營不善」的情況,就有轉讓的機會,是否因此為誠品買產權解套?
對此,文化局承辦專員吳俊銘表示,要台北文創先承認自己經營不善,但隨後也表示,契約與《促參法》中,確實沒有規定由誰來認定是否經營不善,也確實有解釋的模糊空間。
文化局表示,至目前為止,台北文創與北市府還沒有任何的書面往來,包括台北文創有意讓誠品買下產權,都只透過媒體傳話給市府,不是很妥當,市府希望台北文創能正式遞出相關文件,市府再就方案表示可行或不可行的態度,如此才合乎程序。
由於北市府訂定契約的對象是台北文創,故若由誠品遞出書面給市府,北市也不會接,故還是希望台北文創可以親自遞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