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瑋晨觀點:媒體的公平競爭NCC與公平會應共同把關

2018-09-1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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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與有線電視業者間存在著必然的競爭關係,隨著MOD用戶數逐漸攀升,系統業者也備感壓力。對於閱聽大眾而言,選擇增加能夠帶來合理的競爭,理論上也能夠有更好的組合、費率、服務品質;對於頻道商而言,理論上平台的增加及其間的競爭,可以為頻道商帶來更多的議價空間,但事實上似乎並非如此。系統業者因長期發展穩定,逐漸已有一套自身運行的規則,若頻道業者不遵循此規則,授權費用調整、移頻、斷訊都是可能的手段,在此手段下頻道甚無反抗空間,自然也會壓縮頻道業者選擇合作夥伴的可能性,2016年的三立、2018年的民視皆屬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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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屬於廣播電視主管機關,對此類情形卻難以積極處置規管。實則,NCC對於此類系統經營業者以不正當方式給予差別待遇之情形,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第1、3、4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第一項上下架規章有妨礙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系統經營者修正之。系統經營者、其關係企業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無線電視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同法58條、64條對違反者定有罰則,然實務運行上可能是因為主管機關態度或其他理由,對於系統業者而言嚇阻力有限。

實則,差別待遇、不當競爭皆屬公平交易法重要議題,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可管轄,且近年公平會屢屢對矚目案件裁處鉅額罰鍰,對市場交易公平性維護甚有助益。然而公平會對於通傳案件之調查處置均較為保守,查詢公平會所為決定,近年有因聯合行為、結合申報失當所為者;就系統業者與頻道商爭議,近年最有名者為2016年凱擘等三家業者因MG(Minimum Guarantee)計價戶數爭議而遭公平會裁處鉅額罰鍰。參酌公平會近年案例,對傳播領域處置者並非沒有,然而多半涉及聯合行為、結合申報、不實廣告或者是授權金之問題裁處,甚少看到公平會對於系統業者「上下架、移頻、斷訊」等行為做出裁處。本文認為,會有這樣的現象可能係源自於2010年間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協調結論

該協調結論第二點已定調,就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上下架爭議,該結論第一項認為,如涉及價格或交易條件議定,則由NCC依規定辦理。然而依據該協調結論第二點第二、三項:「2.關於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上、下架爭議案件,倘係因相關事業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所致,如頻道節目供應業者或系統經營者之不當杯葛行為、搭售或差別待遇;或統購、聯賣等聯合行為或結合、或為其他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情事者,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平會受理該等案件應先徵詢通傳會廣電政策與監理評估意見,通傳會亦得檢附具體事證移請公平會查處。3.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上、下架爭議案件,公平會與通傳會均得同時分別逕依職權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此可知,縱使依據該協調結論,公平會當然也有依職權介入之餘地,若業者市場優勢地位及違反公平法事實甚為明顯,為維護市場公平性,公平會當然應該積極任事,介入處置。

2016年的三立移頻事件,後來三立電視台退讓而弭平爭議;2018年的民視斷訊事件,高度可能亦屬對於交易對象之不公平手段而致。NCC在這兩個重要議題中均沒有扮演良善的把關地位,亦未見NCC對「潛規則」有任何具體作為或決定。於2018年5月2日,NCC曾命民視就該事件提付仲裁,以求妥適快速解決,後來爭議雙方皆無意仲裁,NCC也沒有後續作為,傳播業界潛規則繼續運行,對我國傳媒發展環境並不是件好事。公平會本其維護市場交易公平性之職權,亦應對此類型事件介入調查,而非讓此類型事件掉入經濟管制的三不管地帶,持續損害我國傳播環境之進步。

*作者為有澤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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