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看花蓮縣議會11月17日議事轉播的鄉親,應該都有看到,議事主席不是議長張峻,換成謝國榮議員,而副議長則是全程坐在台下。
翻看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議事程序中,議長未能到場執行擔任會議主席,照規定應該是副議長主持會議,然而在11月17日的會議上,縣議會並沒有依照規定由副議長擔任會議主席,很明顯的已經違反規定!
再說,當議長、副議長都沒辦法出席時,需要由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17日的會議,很明顯的是由議長張峻自己指定了某位議員代行主席職務,嚴重破壞了花蓮縣議會的法定機制,視議會自己訂定的法制程序規定為無物,更讓當日的會議程序出現瑕疵,違背了由所有議員共同制定的組織自治條例,同時更是違背了民意的託付。
花蓮縣議會看起來已經不是一個講法、講規定的立法機關了,花蓮縣議會議員組成的程序委員會,是審議提案是否符合程序。前有內政部(88)台內民字第8882264號函釋已做明確說明。而紀律委員會要懲處議員,必須要有所依據,並且謹慎為之,要尊重每位議員背後支持的民意。
先前曾發生笛布斯.顗賚議員對於花蓮縣議會程序委員會,針對縣府提案超越程序審查的範疇,而逐條實質審查的越權行為提出疑問,並且對議會法制室主任貶抑議員的發言表示抗議,竟然被張峻說成是質詢議會職員,張峻不但在議場大聲喝斥民選議員,還在她以族語發言的時候惡意關閉麥克風,阻止議員行使職權,這樣的行為不只是霸道,而是霸凌,霸凌一位少數民族議員,在西方民主國家是要立刻下台的。事後笛布斯.顗賚在自己的臉書向網友說明和抗議,徐子芳議員、吳東昇、魏嘉賢議員等人陸續聲援,這樣的動作卻被紀律委員會公開指責是「嚴重造成本會不良形象」、「有損議會名譽及形象」,要求笛布斯.顗賚議員和聲援的議員將網路言論撤除,並且於媒體「公開向花蓮縣議會道歉」。
這是非常荒唐詭異的事情,一個民選的議員,在議會行使職權竟被移送紀律委員會議處?而紀律委員會對議員的處置方式,竟然由議會的秘書長和一干職員來宣布,還公然嗆聲說「如果笛布斯議員堅持要以議場內的行為作為懲處的依據,紀律委員會將採取相應的處置方式」,這是赤裸裸的威脅,一個為議員服務的議會秘書長,有什麼資格代表紀律委員會說話?有什麼資格威脅要懲處議員?難道背靠議長讓他們膽子已經大上了天嗎?
而紀律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竟然讓議會秘書長開記者會來說明,這更是離譜!民選議員,豈能由議會職員來宣布懲處決定,這是對議員的不尊重,這是對支持議員的選民的一種羞辱。
紀律委員會甚至提到議員「私自引用公開的議事影像」,損壞議會形象,實在令人很無語,做出丟臉行為的人才是損壞議會形象吧,怎麼反過來怪那些把事情公開的人呢?況且議會影像本來就是公開在網上任人觀看,掩耳盜鈴的故事大家都聽過,沒想到能在花蓮縣議會親眼看到。
當花蓮縣議會只有一種遵張峻的聲音,而不顧已有的規定進行議事,對花蓮縣民是最大的不幸!
*作者為補習班老師(文責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