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公平原則很重要,NCC的公平原則呢?
率先要求徐瑞希辭公視的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相對」中肯,該媒觀執行長滕西華說,「趙少康(不辭)屬於道德層次,沒有明確違法。」為什麼說是「相對中肯」呢?因為根據《廣播電視法》有關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並無選舉就要請辭的規定,趙少康依法行事,何來「道德」爭議?趙少康要擔負的不是道德壓力,而是社會觀感正負面皆有帶來的選票風險。
公視法為什麼比廣電法(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嚴格?前者不能參與政黨活動,後者則規範黨務、政務和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電事業等,因為公共電視開宗明義屬「國民全體」,是國家的電視台,爾俸爾祿包括車馬費都來自於民脂民膏;至於民營媒體經營者若成為候選人就要請辭,無異變相壓縮其公民參政(選舉)權,簡單講,如果任何企業主可以參選公職,沒有道理媒體經營者不能參選,但若當選公職,那就要看所任何職,比方立委除了不能兼任官吏,依法並未禁止兼任企業董事、獨董、甚至董事長,但若是正副總統、五院院長、民選市縣長等,依法就任需要「財產信託」,却也沒嚴格限定非辭職不可,但實務上,幾乎沒有民選首長還白目到兼任企業董事長的,而財產信託某種程度就是畫出利益迴避的界限,獨獨媒體事業不行,即使親屬持股都要在一定比例以下(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換言之,國家法律對政媒界限已經遠比其他事業更嚴格,合不合適可以討論,但法律擺在這裡,一體適用,就沒有爭議。趙少康能理直氣壯地反問NCC,「你不會去看廣電法嗎?」其來有自。
就在NCC關切趙、徐等人是否踩到「黨政軍退出媒體」紅線同時,在野立委繼續質疑NCC對三立持股中嘉有「放水」之嫌,明顯大小眼,NCC則強調這是兩碼子事,的確,這是兩件事,但NCC對不同媒體的處遇態度迥然有別,則是一件事,對比NCC嚴厲處分中天,從不准許持股中嘉,到撤照關台,而三立則一路開綠燈,被立委追究後,還能准許「一年內完成股權轉讓」,甚至鏡電視無論如何都要發照,發了照股權有爭議迄今沒有交代;NCC愈是盯著趙少康,愈是喚醒這八年,NCC是如何執行「順生逆亡」的上意,傷害媒體環境與言論自由的記憶。對比之下,賴清德和民進黨的選票風險,肯定比趙少康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