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又如何呢?在民國101年和109年的大選當時執政黨都保住了總統和立法院的多數,但101年5月陳冲在接任行政院長三個月後仍按慣例在總統任期將屆滿時辦理總辭,而獲馬英九總統重新任命。到了109年2月蘇貞昌院長按例總辭,卻直接被蔡英文總統「慰留」。5月蘇貞昌院長更因蔡英文總統已先命其續任而跳過總辭的慣例。在執政黨敗選的105年,則如前所述,首次發生行政院雖提總辭,因立法院的新多數黨不願立即組閣,只好由舊總統再任命非多數黨所支持者擔任看守內閣的閣揆。整個看起來,傾向李鴻禧教授「絕對總辭說」的第387號及第419號解釋,好像已被修正—也就是當執政黨勝選時,總統對於是否重組內閣是可以裁量的,而即使在執政黨敗選時,新多數黨也可以拒絕立即組閣,而由舊總統組織立法院少數黨支持的新內閣繼續看守。其中除了可以咀嚼吳庚大法官在第387號解釋所提不同意見書闡釋的精到法理外,顯然也和民國86年修憲以後修改的分權體制有關。但若再從分權法理去仔細分析,就知道這和作為民主政治基礎條件的政黨制度有更關鍵性的牽連,因此正值我國政黨制度發生結構變化的此次大選,現在結果雖尚未揭曉,不論誰勝誰敗,有關總辭和組閣的「歷史問題」,恐怕都會在選後立刻進入議程,實有待所有關注我國憲政者深切留意。
三黨結構固化分權體制
首先還是說說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後變得更複雜的分權體制。在我看來,一方面降低覆議門檻削減行政部門否決立法的權力,並增訂立法院提不信任案制度,都增加了更濃的內閣制色彩,另一方面又刪除總統提名行政院長應經立法院同意的規定,實已造就了一種高度擺盪的半總統制。簡言之,當總統和所屬政黨在總統和立委選舉中都贏得過半數選票時,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的總統實質上即可通過政黨內部的領導影響所有重要決策,卻只需由受其影響的行政院長接受立法院監督,形成以總統為中心的體制運作,不論府院或兩院關係都無太大窒礙。但當總統所屬政黨在立法院失去主導性多數時,如果仍堅持任命與其政見相同的同黨人士為行政院長,則兩院關係必然陷入緊張,即使總統有絕對多數選票的基礎也是如此;若連總統也只得到少數選票支持,更注定寸步難行。此時府院和兩院不可能再以一條鞭的方式運作,總統決策的範圍只能限於憲法列舉的職權(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緊急命令等),單純扮演國家主權護持者以及治權維穩者的角色,而執掌凡百庶政的行政院則成為名符其實的最高行政機關,政治的重心會從總統府轉移到兩院的互動,也就是偏內閣制的半總統制,就府院關係而言,或許會被冠上某種「共治」,不論是左右或者統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