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某國中三年級男學生,25日中午遭同校學生持彈簧刀刺傷頸部、胸部,急救2天後,仍傷重不治,又有好事者像廢死聯盟抗議,筆者個人不贊成廢死,但若有人,因主張廢死而受威脅,不是言論自由真諦,但聯盟回應,愚見以為常有虧法律人之邏輯,試申述之。
或謂:「以暴制暴,不能解決問題」。當年母校東吳法律系圖書館,有英美法原文書,提出大哉問:「法律存在,犯罪仍存,法律何用?」漫畫解答:就像冬天,在屋頂與道路上積雪,即便清雪,只維持一晚,還得清理;不能說有犯罪,法律就沒用,就得廢。承前,死刑無法杜絕重大犯罪,但能以偏概全,就當然廢死嗎?
或謂:廢死乃「普世價值」,先進國際,都必需廢除?臺灣釋憲實務,常以美國憲法為圭臬,刑事訴訟法重大修正也參酌之,看美國在台協會AIT的官方文件:《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承前,若美國尚不認死刑為當然違憲,全國一致廢死,難道能說美國非人權先進國家,等同落後國度?
或謂:是爲犯人維護生命權,國家不能殺人云云?《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成為現代刑事思潮。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保護被害人,亦一再修正。。。更於現行刑事訴訟三面關係之架構下,引進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47)。。。」著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7條》:「審判長於行第二百八十九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定有明文。
承前,維持兇犯的人行尊嚴,是讓他有公平審判,但並非藐視法紀,徹底顛覆「應報刑論」,此其一;若偏袒死刑犯,無異「保護犯罪被害人及親屬」的新思潮,背道而馳,又何必修法?此其二;且前開規定,若被害人遺族要求判處死刑,但千奇百怪理由,讓死刑犯,逃出生天,不是尋遺族開心,參加做橡皮圖章?此其三;總上三者,足見廢死思潮,讓被害人與死刑犯,在天秤失衡,恐不足為訓!
大衛格雷恩《花月殺手》一書為結:1920年代,白人犯罪集團,覬覦奧色治人石油資源,或蜜語拐騙,或謀殺壓榨,惡貫滿盈!審判時,奧色治人說:「十二名白人男子陪審團,審得是:白人男子殺死印第安人,他們在乎的:是否算謀殺?抑或殺[牲口]手段太殘忍?」主謀「鄉紳」黑爾,連法官都認,可處極刑,但陪審團果判終身監禁,等來不是正義伸張,而是義憤難平!綜上,若臺灣死刑案件,讓被害人難以伸冤,能不說我們的廢死聯盟,是台版的「花月殺手」嗎?難道被害人相較於死刑犯,不過牲口?不禁要問:還要有多少「鮮血」,灌溉「廢死之樹」?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