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五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放寬小水力施設區位,但立法院也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能源署透過管理辦法引導業者到適當的區位設置小水力,避免開發自然河川的小水力,缺乏對於流域的調查,造成不可逆的破壞,延滯小水力綠能發展,汙名小水力綠能之名。同時我們也期待,透過指引能落實能源署的修法承諾:簡化小水力發電利用既有水利構造物附屬設置,而非要讓台灣許多已經被人工構造物破壞的河川棲地,受到更多水力開發的衝擊。
透過指引迴避爭議,降低社會成本
然而,近期能源署召集的諮詢會議中,業者代表卻認為該指引將箝制河川小水力的發展,在產業發展初期應該減少管制。但我們仔細審視指引與相關子法,並沒有不得於河川設置小水力的限制,指引乃是考量自然河川的生態敏感問題,能透過專家審議與資料調查,以因地適宜的具體保育對策,來確保各個河川小水力開發,能減輕對於生態的衝擊。
小水力的發展的確不能開倒車,但也不能開去撞車,如果缺乏指引,業者在踩雷後引爆爭議,受到大眾抗議與反對,工程無法如期進行,造成嚴重投資損失,延宕台灣再生能源發展,這將是在地居民、環境團體、小水力業者、政府機關等各方都不樂見的結果。
台灣的再生能源發展在過去發生了許多環境衝突,尚未大力發展的小水力,應借鏡過去的錯誤,讓未來發展更順利,但如果現在還是想以舊思維走老路,迴避指引要求,很有可能重蹈其他再生能源爭議烽火連天的覆轍,讓河川小水力在起步時就蒙上污名。
水利署公佈之47處潛力點 雷點重重
1985年經濟部水利署開始進行河川水力普查,經過多次檢討、修正,2019年網路上公布47處潛力點(請參考表一),受到河川小水力業者期待。但水利署的評估只考量了流量與落差等關於發電潛力的因子,缺乏對於不同區域的環境與生態評估,更有多數的區位位於環境敏感區,如果貿然開發,我們可以預見將有許多衝突發生。
在47處潛力點中,超過40處位於深山野嶺,無既有道路可通達,若要營運電廠必須在山間修築道路;同時這些場址中有41處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當地的河川對於居民而言更是重要的生存命脈與空間,並非可以隨意攔截取水;更不用說水壩設置之後將導致水域生物無法洄游,甚至其中有部分位於花蓮溪、秀姑巒溪、淡水河...等的潛力點,過去都曾發生過流域開發的爭議。
事前把關絕對勝於事後補救
我們樂見能源署依據生態原則擬定指引,確立小水力發電以圳路、人工設施等區位為優先,更建立於自然河川設置原則。若河川小水力真的如業者代表在會議中所言對於河川生態影響輕微,就更不應該反對指引中對於生態環境原則與審議程序,而是應該一起討論出真正能夠面對當前台灣河川水力開發、生態共榮、環境永續的機制,讓台灣的自然河川得以自由奔流,創造經濟、環境、能源三贏的局面。
*作者為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