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檢察官對該案之輕率及草率,更扯的是,北檢居然回應稱:「送卷疏漏、院檢聯繫誤解?」筆者請問一句就好:「請問上官,貴署歷年多少案件,有哪件跟本案一樣未附證據?有哪件經法院「致電」貴署,改寄一片光碟到院僅附上部份檔案?」當細看以上始末及流程,當可知悉為何法院之承審法官忍無可忍,檢察官起訴未附證據已是疏謬,客氣致電仍不當一回事,改寄一片光碟?或言個案檢察官傲慢、執法草率,說是個案檢察官漫不在乎也罷,難怪該案承審法院會以裁定方式「明示」承辦檢察官應依法補正!
見微知著,當檢察官對個案漫不經心,起訴書連證據也未檢附,試問怎可能是「北檢回應的送卷疏漏?」筆者且以告訴狀為喻,假設律師受委任提告,告訴狀列出證據清單卻未檢附證據,請問檢察官當如何辦理?
警員稱辦案認真:檢方起訴書卻如此?卷宗在院方?
觀察相關報導,有則新聞提到有警員認為郭檢辦案認真,此點筆者尊重警方看法,但請問:「一位辦案認真之檢察官,為何起訴書未檢附任何證據?」此點終啟人疑竇,當查見法院致電補正後,檢察官卻僅附上光碟乙片(補充部分電子檔),筆者不解的是:「該警員所稱認真,實務上《檢方起訴書》可否如此?」
該案共同被告(可能)大部分卷證在二審(高院)或法院審理中。筆者直接吐槽,請問:「檢察官未聲請調卷?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未特別聲明『哪些』證卷目前在法院或高院,懇請承審法院調卷?」以上都是實務上偵查之程序及偵辦細節,警方難稱不知,依法偵辦檢方更難諉稱「未聲請調卷、無卷、卷不在檢方」致使「該起訴書未附證據!」
申言之,當檢察官可以諉稱「卷不在檢方、不在我手裡」、「起訴未附證據、欠缺客觀檢視證據,那此種起訴書豈非一紙空文?」誠然,詐騙集團及犯罪組織具有追訴及嚴懲之必要,正因有此必要,被害人及受詐欺者血淚斑斑,檢察官當依法嚴謹調查證據及究責嚴懲!但看郭檢被警方稱譽過往辦案認真,但該案卻起訴不附證據?
檢方可聲請調卷及電子閱卷、不宜逕稱卷證在法院
回到實務上觀察。實務上書狀附以光碟片(或隨身碟)檢送電子檔案為近年常見,也可透過電子郵件附檔傳送,但實體書狀所需證據之紙本常態均需列印,亦即所檢附之檔案除非為影音檔案(多檢附紙本譯文)、判決書(若頁數過多可檢附掃描電子檔或PDF)、圖片等,常態仍需列印紙本以供製作卷宗及卷證,是以卷證須整理證物、編輯卷數及頁碼,以供檢察官、法官或辯護人閱卷。而本案較特殊的是,縱然共同被告因他案或相牽連案件有卷宗已在高院或法院,惟檢察官偵辦案件就該案偵查範疇仍應依法舉證,並向法院調閱卷宗及卷證,或於起訴書內載明某卷目前在某院方某案,似為較妥當之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