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起訴詐欺未附證據案

2024-01-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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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沒附證據,檢方這種起訴書是要做什麼?(圖/取自pexel)

筆者指出,沒附證據,檢方這種起訴書是要做什麼?(圖/取自pexel)

「檢察官起訴未附證據?」筆者心想怎可能。2024年1月18日多家媒體報導「北檢起訴詐欺犯未附證據。法官:真得什麼都沒有!」按現行《刑訴》係採《卷證併送制度》,檢察官依法偵查暨起訴,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但為何一件詐欺案件檢察官起訴卻未附證據?值得探究的是,為何承審法官會以裁定明示補正?頗耐人尋味。(註: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另採取「卷證不併送制度」/國民法官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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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起訴未附證據?沒錯!真得什麼都沒有

「無任何證據資料在卷。」觀察北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下簡稱「該裁定及該案」),該案北檢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112年度偵字第36930號),案由係《共同詐欺及洗錢罪》,檢方提出證據清單編號1至23為證據方法,但起訴書卻「未附上證據?」詳觀該裁定內容,可以發現一個有趣事實。

經查,該號裁定明載:「經本院檢視檢察官移送卷證資料,卷內除有起訴書正本、被告前科資料及相關前案判決列印資料外,其餘證據資料付之闕如(沒錯!『真得什麼都沒有!』本院還一度誤以為卷證於移送過程缺漏,才以電話詢問偵查承辦股書記官,經確認本即『無任何證據資料在卷』,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憑)。」(以上為該裁定原文)。

(節錄、北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作者提供)
(節錄、北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作者提供)

準此,當法官檢視起訴書發現未檢附證據,先合理懷疑是否卷證移送過程缺漏,經致電北檢(承辦股別書記官),愕然發覺確實是「什麼都沒有?」也就是沒附證據,懇請觀察該裁定中所載「確認無任何證據資料在卷!」那筆者就問:「沒附證據,檢方這種起訴書是要做什麼?」

法院「致電」北檢補正、檢察官補光碟乙片?

本案經媒體報導。北檢回應略以:「本案應為『送卷疏漏』及院檢『聯繫過程』發生誤解所致,將於收受裁定後儘速依規定補正卷證資料。」由此觀察,北檢承認「送卷疏漏」及「院檢聯繫誤解」,並表示將儘速補正,但確實如此?若細看該裁定,詳其始末,北檢此項說詞顯然有疑。

依該裁定載:「嗣本院以『電話通知』偵查書記官轉達檢察官補正,偵查檢察官於112年12月28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甲○銘月112偵36930字第1129129483號函移送『光碟』1片到院。」顯見法院已致電詢問及要求補正,詎料檢察官補了一張光碟片,重點是該光碟所附仍僅為「部分」證據。換句話說,北院收到起訴書後「察覺該起訴書未附證據」,北院已善意先致電北檢聯繫補正,承辦檢察官卻「補送光碟乙片?然後所附光碟又有缺漏?」孰可忍、孰不可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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