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聞流竄社會動盪」 NCC:廣電媒體未查證,最高罰200萬

2018-09-17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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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表示,廣電媒體如違反事實查驗,致損害公共利益,最高可罰200萬元。(資料照,Solomon203@wikipedi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表示,廣電媒體如違反事實查驗,致損害公共利益,最高可罰200萬元。(資料照,Solomon203@wikipedia)

日本近期遭燕子颱風襲擊,不少旅客受困關西機場,傳出有中國巴士「進入機場」搭救消息,引發台灣民眾批評駐日辦事處;後來證實此為「假新聞」,卻造成我外交官輕生憾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7)日發布新聞稿,強調廣電媒體須強化內控、查證事實,若違反事實查驗致損害公共利益,最高可罰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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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指出,現今科技發展快速,國際上出現不少網路爭議消息,許多訊息被惡意散布,更指出我國也不例外,尤其透過廣電媒體播送後,將會有擴大宣傳的效果,對社會造成相當影響。

NCC曾廣邀廣電業者、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出席「廣電媒體引用網路訊息如何落實新聞事實查核機制」座談會,盼能落實新聞查證。NCC今重申,若廣電業者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最高處予200萬元。

等待搭乘接駁巴士、等待離開關西機場的旅客。(美聯社)
日本遭燕子颱風肆虐後,中國領事館「派車至關西機場接人」的新聞引發熱議,後證明無此事。圖為當時關西機場旅客等待接駁巴士離開。(美聯社)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規定,原就有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可依法裁處規定。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製播之節目 及廣告內容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 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涉有前項第 四款情事者,應由該事業建置之自律規範機制調查後作成調查報告,提送 主管機關審議。
 

NCC必要時將邀廣電業者進行事實查證之內控、倫理等研習。NCC說明,過去基於新聞自由,因此沒有因違反事實查證而開罰的前例,希望媒體能夠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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