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付費逃亡?淺談《棄保潛逃罪》芻議

2024-02-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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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看門道。當被告遭判刑有罪定讞,此時若被告早就「行蹤不明、逃之夭夭、烙跑潛逃境外」,就犯罪之落實刑罰懲罰面自有疏漏。常見被告潛逃原因不一,個案必然包含「社會矚目或刑事重大案件」,當院檢合力貫徹刑案偵審之餘,臨門一腳之「刑之執行(關押定讞受刑人)」如有疏漏或無法執行,難免具有遺憾。以近年觀察,除去年朱國榮案,高雄地區例如《慶富案少東陳偉志棄保潛逃》(該案為陳偉志未定期向警局報到/簽到,時隔十七天才通報),讀者們對此應仍有印象。而實務上偵查、審判二者係不同程序,如何在被告在刑事追訴及起訴、審理期間有效避免脫逃,實務上確實具有刑事程序及司法人力等執行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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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靜心觀察報導,例如《棄保潛逃無刑責、修法入罪卡關4年(2023/10/12自由時報)》提到:「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棄保潛逃罪,法務部2019年擬具草案,最重可處3年刑。」但因學者等之意見,迄今尚未提出刑法修正法案審議。

按「被告之犯行」與「棄保潛逃」為兩個不同之行為,撇開個案之枉法裁判或冤獄案件不談,《棄保潛逃罪草案》攸關被告人權保障,雖可參考外國法制(例如《美國聯邦保釋改革法》),惟然如何適度量刑及法定罪刑兼顧被告犯行可歸責程度,回歸本旨終究係在於「防制被告潛逃」與「落實刑之執行」。換個角度,立法上及執行面(司法機關、尤其是檢方)如對於被告具有積極逃亡、藏匿或(預備)逃匿行為,就被告規避偵審程序自應發動「相應之刑事強制處分」,包含通緝、限制住居、出海、定期報到、註銷護照等,而針對社會矚目或重大犯罪,尤其是重大經濟犯罪,實務上之防制機制自應加強。

付費逃亡?棄保潛逃在台灣該當何罪?

引用羅智強2024/2/13臉書。(作者提供)
引用羅智強2024/2/13臉書。(作者提供)

回到羅立委臉書(2/13)該文觀察,呼籲《棄保潛逃罪》立法,其立意良善,旨在打擊犯罪及落實刑之執行,以下這段話深值省思:

許多通緝犯,其實是利用當前交保制度和護照不會被註銷來棄保潛逃。

那棄保潛逃在台灣該當何罪?無罪,沒收保證金而已。

彷彿就是讓被告可以「付費逃亡」。荒不荒唐?(羅智強2024/2/13臉書)

筆者認為2024新任立委在國會必有一番作為。更深一層的觀察,基層檢方努力打擊犯罪,檢方高層卻成日蹭新聞上版面,作秀成了慣例,拙文《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談及:「慎思檢方之偵防職能,當重大案件暨個案之本旨在於『防杜犯罪、訴追及避免被告潛逃或外逃!』刑事偵防政策之手段上,檢方對被告可依法通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境管)」等,同樣對於『重大犯嫌有逃亡之虞』亦得依法註銷護照!當法制規範已明,最高檢為廣義司法機關,焉能視而不見?以此觀之,不難查見最高檢亡羊補牢或作秀之癖。」準此,落實判刑定讞「外逃人犯之註銷護照」,如今時至日至最高檢跳出來大談「精進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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