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外館例如駐美代表處及駐日代表處有聘諮議,但人數有限,外館也沒有決定權要報准,應該也要經人事總局及銓敍部同意,重點是必須是基於業務需要、就地聘用,所以他們不是「駐外人員」,不享有「駐外人員」的待遇,不是從台北派去國外工作,所以不會核發赴任機票、置裝費和搬遷費,更不可能核發「配偶赴任機票」。
所以,管碧玲瞎扯女兒是「駐外人員」家屬,懷孕依「規定」可以搭商務艙,完全錯誤,外館就地聘用「諮議」不是「駐外人員」是當地「聘用人員」的一種,薪水可以比照駐外人員三等秘書,二等秘書等(一般都是從比照三等秘書薪水起聘),再依工作年資考核逐步晉級。但是諮議沒有房租補助,因為不是「駐外人員」。
總之就是三個重點:
第一,機要人員依規定不能派駐外館。
第二,極少數外館可「當地聘用諮議」但必須是因受聘者的專精當地國語言或有特別專業。
第三,諮議人員不是「駐外人員」,只有薪資可以比照駐外人員,但不享有駐外人員的其他待遇,眷屬當然也不是「駐外人員眷屬」,沒有什麼赴任機票。諮議本人也不應核發赴任機票,如果有發應該也是違反規定,也可以這麼説,如果其他諮議沒有這些待遇,林子揚有,不是特權是什麼?
為了一個靠岳母族,外交部大扯謊,真是可悲又可恥!
*作者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