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早上,我到監察院,親自去陳情告發三個案子,希望陳菊能夠比照周處「除三害」的精神,正人先正己,也還監察院一個公道。
第一個案子,是蘇貞昌去年,以行政院長之尊,去干涉NCC的運作,已經違反了法律對NCC獨立性的保障,也導致當時的主委詹婷怡請辭。
第二個案子,則是蘇巧慧的妹妹蘇巧純,投教育部的標案,沒有表明自己是「立委二等親」的關係人身分。現場監察院給一個很妙的解釋:蘇巧純投標時是適用舊法,所以沒有新法的「表明身分義務」,到了簽訂契約時已經是新法,所以也不受舊法的「關係人不得交易」規範。
也就是說,因為蘇巧純是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新舊法交接時間投標,所以她不用守新法,也不用守舊法,這種為蘇家開創的法律漏洞,社會能不能接受,就留待公評。
第三個案子,則是我要求監察院能夠查陳菊自己。
陳菊身為監察院院長,負責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但監察院卻把羅智強正確的捐款人資料,誣指為錯誤,並要求我們查核、更正。
我就當作監察院對羅智強的烏龍,都不是故意的好了,就是2018年二萬多個候選人,抽三百個就剛好抽到羅智強;就是監察院過去十餘年都沒有出錯,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的出錯,就剛好集中在羅智強身上。
就當作是我有夠倒楣,很「衰」好了,但我因為監察院的錯誤,整個辦公室人仰馬翻,浪費了許多的人力物力,被整成這樣,監察院道個歉,說不好意思我們搞錯了,總不為過吧?
但這樣的一句道歉,我到今天都沒有聽到陳菊說出口;反而聽到的,是不斷的推諉,推給內政部,說資料是內政部給的;推給羅智強,說羅智強怎麼可以去向台北市民政局求證呢,這樣不是拆穿內政部的說法了嗎?
總之,全天下都有錯,就是陳菊的監察院不會犯錯。
這樣的陳菊領導下的監察院,未來任何調查,社會都會認為「一個連身分證字號都查不好的院,還能夠有什麼作用」,公信力蕩然無存。
更黑色幽默的是,蔡英文居然派出總統府副秘書長李俊俋出來說,「因為抽查是張博雅任內的決議,所以不干陳菊的事」。請問蔡英文,張博雅時代決議要抽查,有決議要陳菊作假,把正確的資料說成不正確嗎?
陳菊出包,民進黨從黨部到總統府傾巢而出,忙著為陳菊護航,這哪有一點「超黨派」的樣子? 反而坐實了,監察院的功能就是「抄黨派」,要把反對黨抄得乾乾武淨淨,所以民進黨才要全力當監察院的側翼。
陳菊,如果你還有一點「民主進步」的風骨,就道歉吧,不要把監察院多年累積而成的信譽,毀在你一個人手上。
*作者為台北市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