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中小學生教師輔導管教的新聞再次為民眾所重視,各級縣市政府也紛紛要求各校檢視學校的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期望能賦予老師更多的權力,也能保障師生雙方的權益。
但就網路上檢視現行各校的輔導與管教辦法,卻會發現錯誤百出,根本無法達到依法行政的效果,首先是在第一條的法源依據,若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加以檢視,發現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早已在民國92年便已廢止。而目前教育主管機關希望各校能依據教師法加以重新修正各校的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與保障師生權益並加以明確確定,其立意雖稱良善,但同樣出現無正確法源依據的問題。
以某縣市為例,該縣市政府提供給學校的範本中,其法源依據係根據教師法第32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但教師法而第二款之內容卻僅為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也不提縣政府相關人員對於法律用語如款、條目、的誤用;同法規定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因此該縣府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係完全錯誤。另就民國92年廢止的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來看,該法當時係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但教師法第十七條主要是規定專審會之事項,也與教師輔導與管教無關,因此就連教育部在教師法如此重要的法規都會有引用錯誤的問題。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中,主要內容也僅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活動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事項、主動迴避陳報事項、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並未與教師輔導管教直接相關。
也因為如此,教育部於111年也只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制定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單行規定,要求各校據以執行,該注意事項完全無依據,也未能區分家長教養權與教師間的具體授權,若落實該辦法,是否又會出現侵害學生受教權之問題實不無疑問,希望教育部能確實面對辦法教師輔導與管教的議題,避免憾事再次發生。
*作者為教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