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22)日上午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規範私校教師待遇「準用」公校,將教師待遇的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此外,若私校未發給薪資,不僅最高可處50萬罰鍰,學校董事也需與學校負連帶責任,預計會有6萬人受惠。
教師待遇條例法案初審版本,原先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得準用」公校規定,引發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教師抗議,認為一字之差會大開私校減薪大門,希望能將條文訂為強制性較高的「應準用」或者「準用」。
該條例經過朝野協商後,刪去條文中「得」字,規定私校教師職務、學術研究和地域加給「準用」公校規定;並新增附帶決議兩項,未與教師協議前,私校教師加給的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公布前之數額。
為防止學校經營不善,導致教師權益受損,該條例規定,如果私校積欠教師月薪,或是教師在任聘期間沒有支薪,可以處10到50萬元罰鍰;私校未依聘約支薪,學校董事會的所有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該條例也規定私校教師可以授權工會代表協議職務、學術、地域加給;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育部也需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訂,私校訂定加給支給規範,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