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觀點:比例還是絕對

2024-03-0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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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死刑當然不能和廢止登報道歉同日而語,不論在憲法理論或現實政治上都是如此,就其影響面而言不過是憲法法庭小小失蹄的後者。我們可以慢慢忘掉,但生命能否受到絕對保護,道理應該比勞改灌輸一定思想的不被容許還要清楚,試問還有什麼比死刑後一了百了消失得更徹底?如果我們必須從基本權最多只可做符合比例原則的「限制」出發的話。睿智的大法官或許只能再區辨一下,剝奪生命和剝奪思想自由二者間有何本質不同。從死刑早已從廣泛用於重大公共利益,比如影響巨大財產價值或政策實現的犯罪類型撤除,而幾乎僅留於侵害重大人格法益,如生命、健康、自由的犯罪,好像已可看到它和單向侵入思想自由的勞動改造根本不同之處,就在它以牙還牙的雙向性,也就是說,立法者保留的死刑,幾乎都是針對造成他人絕對性傷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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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以其人之道還治其身的應報主義在刑法理論上已經過時,學者最多默認其事實上的存在,而寧強調現代刑法以極刑防止毀滅性犯行發生的目的。但憲法的視角確實也就順勢從公共利益的保護轉移到國家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等人格權的「保護義務」(可參考第689號解釋),這裡也就不再有操作比例原則權衡人權和公共利益的餘地,而毋寧是對不同主體(加害者和可能被害的社會大眾)卻「同樣」需要受到國家絕對保護的人格權之間的「務實調和」(praktische Konkordanz)。即使對死刑反對者而言,此時仍可提出死刑是否確有以及有多少現實嚇阻力的論證,但捍衛死刑者至少已可擺脫大法官過去鋪墊的生命(存)權相對於公共利益應受絕對保護的比例原則套路。

20230516-國際特赦組織16日舉行「2022國際特赦組織全球死刑報告發布記者會」。(顏麟宇攝)
國際特赦組織舉行「2022國際特赦組織全球死刑報告發布記者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沿著這個思路走下去,反對死刑者或許還會提出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替代死刑應該會落在務實調和的範圍,因此死刑還是難免不符務實調和而違憲。然而正如在已經用憲法直接禁止死刑的德國,也有憲法學者對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提出是否構成對作為「一切自由之所本」的人身自由(可參我國的第392號解釋)受到剝奪,因此在評價上與死刑其實相若,未必就更符合務實調和原則。至於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其嚇阻力的必然降低,又怎會更務實?

我在參與第689號解釋時對於基本權保護義務理念的流於浮濫雖頗有微詞,但基本上還是肯定某些基本權的此一內涵。從生命權的譜系來思考,現代主權國家形成的過程,其實多有以繳稅換取國家以軍隊、警察保護生命的想法,稱之為社會契約的內容也不為過,因此需要國家積極保護而不只是消極不侵害的基本權,絕對少不了生命權。如果大家都可接受國家為保護人民而在戰爭中成為殺人機器,面對社會上多數人無力自衛的凶殘行為,國家又為何不能扮演相同的角色?無論如何,這恐怕已是在憲法法庭以基本權有其絕對保護的底線來操作比例原則後,唯一可以讓死刑合憲的論證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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