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目人」更是蒙古統治政策下的產物。被分類為「色目人」的人群,他們的體貌多樣,原居地相去數千里,使用文字有畏吾兒文、波斯文等各式的歐亞文字,原先也各有自己的國家、宗教、與文化傳統。但在漢地的管理中,這群人的數量有限,雖然在因俗而治的原則下,管理政策最好逐類設定,但是也有許多場合可以不用考慮他們的背景落差,集體規劃一套獨立於漢地百姓以外的管理規範即可。在集體管理時,他們就能被視為一種人,又因所含人群的多元,各式文書中他們就逐漸被稱為「色目人」。「色目」是「各色名目」的簡稱,「色」與「目」都是「種」、「類」的意思,「各色名目」就是「各種各類」的意思,而「色目人」便可以是「蒙古人」與「漢人」以外的所有族群的總稱。
由上可知,蒙古「四大族群」的分類乃是因應國家管理而設,雖然也會參考其中人群自身的血緣、語言、文化、歷史傳統等條件,但是這些條件未必是主要的考量原則。因為有著現實用途的考量與發展調整的過程,這些分類的內容就有經常變動、模糊不清的情形。早期蒙古在稱呼各種族群時,偶爾會用「色目人」通稱所有本族以外的族群,此時漢人也在「色目人」之中。四大族群的分類,大約要到元代中期才逐漸穩定。可是元朝一直沒有頒布全面解釋國內族群的分類及其定義的法令,現今最多只有看到適用於個別場合,及針對特定或部分族群的規範,這些規範既是數量繁多,也常相互牴觸,連元朝的官員都會感到困擾。
彙編元朝法規的《元典章》曾留下一件犯罪記錄。延祐四年(一三一七),濟寧路官府審理了一件竊盜案,其中的嫌犯張不花是女真人。當時的審理官員查到了大德八年(一三○四)有道命令,規定此類犯罪的懲處,「漢兒、高麗、蠻子」要刺字,色目人不用,可是命令中沒有提到女真人。審理官員不清楚女真人是不是色目人,為求慎重,就請上級說明。案件從行省上到中書省,中書省再下給刑部解釋。刑部查到了至元六年(一二六九)中書省有份投下達魯花赤的任用規定,其中指出女真人屬於漢人,刑部據此作出解釋,張不花該刺字。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就算是到元代中葉,官府還是很難掌握各族的分類。附帶一提,刑部的確認除了援引法條外,還解釋了如何辨識色目人,提到了因為女真人有姓氏,色目人沒有,所以女真人不是色目人。其實定居漢地後,很多色目人也為自家定了漢姓,像是畏吾兒人廉希憲便是用了其父布魯海牙曾經擔任過的「廉訪使」職銜首字作為漢姓,後人也都改姓「廉」。色目人自立漢姓的情形在元代頗為普遍,刑部的這道解釋看來是有疑慮的。只是下達後是否又會造成基層官員在辨識族群時的困擾,我們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