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會初通過特別法案,字節跳動公司須全數撤出抖音,不能有中資影響,或稱國家安全,或謂巧取豪奪,美中各執一詞;臺灣討論是否跟進,官ㄇㄧㄣ禁止抖音,筆者從法律與歷史,試申述之。
英人麥克爾•柯達《叛逆愛國者羅伯特李•生平與傳奇》描述:激進廢奴者約翰•布朗;糾集黑人,虐殺奴隸主,堅稱實行「正義」,率眾攻擊軍火庫,企圖發動黑奴革命,半路殺出程咬金,李將軍將其拿下。布朗被捕,大義凜然,愛默生稱若處決他,「絞刑架將與十字架一樣光輝」;雨果為他寫陳情,企圖赦免;奔相走告者眾,行刑如故,就義現場名人有:日後南軍將領「石牆」傑克遜,與後來行刺林肯的刺客,天地同悲,星殞如雨,十七個月後,南北戰爭爆發,奴隸制終於掃進歷史灰燼。
承前,歷史「後見之明」,約翰布朗點出當年美國亂象,既稱生而平等,卻容許奴隸;抵抗暴政,鎮壓黑奴;南北矛盾激化,美人反美?同理,今若美國第一修正案與近百年的釋憲實務,保障言論自由,經過越戰、水門等考驗,卻在抖音事件,來個髮夾彎,難道可以自廢武功,盡情雙標?
或問:此法案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76號》:「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著有明文。
承前,契約自由為基本法律原則,依我國釋憲實務,甚乃憲法概括「人權」,美國豈可另有「國情」?此其一;契約是否訂立、與何人訂立、內容為何、方式為何,除重大民生,如水電交通,才有強制締約,焉能強迫抖音出賣,此其二;若法律合理限制,須為公益,然若要杜絕假訊息,平台自律,個案處理,不能藉故國安,無限上綱,此其三;綜上三者,依民主憲政,不能限制民間使用抖音,否則侵害人民契約自由,違反憲法人權。
或問:「禁抖音,護國安」?澳人克里斯多弗•克拉克《鋼鐵王國•普魯士的興衰1600-1947》描述海涅諷刺書報檢查制詩作:「他們翻出了褲子、襯衣,就連手帕也不放過,所有的東西都逃不過檢查;他們尋找鋼筆、小筆尖、珠寶,尋找違禁書籍。你們這幫蠢貨!找到些什麼?錯得離譜!我攜帶的違禁品,都在我的[腦袋]裡!」足見,防民之口甚於防川,能整抖音,不能決絕追求真相之心。
承前,今認抖音有假訊息,其他臉書平台,可澄清與查核,哪層經營權?此其一;且世界大勢,抖音披露甚詳,方不偏聽,若騰籠換鳥,無疑瞎子摸象?二戰沖繩的百姓「死戰」,不願投降,婦孺受害,不也是法西斯妖魔化美軍所致?此其二;且近社福媒合保母,虐殺嬰兒,全台憤慨,加沙嬰孩幼童死傷,更甚千倍,抖音封口,無疑斷其生路,台美百姓,怎無惻隱之心?此其三;綜上三者,若布朗老爺爺,地下有知,估計「棺材板都蓋不住」,何以國家安全,做台美「遮羞布」呢!?
名片《女人香》為結:史雷特上校(艾爾帕西諾飾)為名校悲嘆:「剛剛我聽到,貴校自稱,領袖的搖籃,但鼓動出賣朋友,即便曾有創校精神,也蕩然無存了;畢竟,支架一毀,搖籃也落地!」覆巢焉有完卵?當布朗受處決,奴隸制名存實亡,一人死而公義生,然今抖音整肅,失去言論自由,美國又怎能再度強大?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