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陳宗彥彈劾事件—南檢為何不提供資料?

2024-03-3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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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突然想起,現任南檢檢察長鍾和憲與檢察總長邢泰釗、洪信旭(雄檢檢察長、綽號司法獒犬)燦笑合影,反賄宣傳固然重要,但重大案件或全民關注大案(攸關官員涉嫌「免費」接受性招待及貪瀆)查緝更加實際,南檢偵查超過一年還擺著?更者,廉政署長莊榮松同為邢泰釗昔年麾下,陳宗彥案事涉貪瀆,也不知查得如何?筆者心想,這波檢方人事升遷,鍾和憲、莊榮松及洪信旭必當高升?遑論王俊力為熱門法務部長人選?當真檢方邢家軍滿坑滿谷遍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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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宣傳、引用2023/11/3最高檢新聞稿。左1為「司法獒犬」檢察長洪信旭、左2檢察總長邢泰釗、右1檢察長鍾和憲。(作者提供)
反賄宣傳、引用2023/11/3最高檢新聞稿。左1為「司法獒犬」檢察長洪信旭、左2檢察總長邢泰釗、右1檢察長鍾和憲。(作者提供)

南檢先前偵辦牽涉陳宗彥之舊案,所取得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南檢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當時陳宗彥所涉貪污案業經「行政簽結(南檢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時至2023年猛烈爆開,檢方重啟偵查,可料想有三個結果:「再次行政簽結、不起訴或起訴。」筆者認為《不起訴處分》之機率最高;惟查,南檢若對《陳宗彥之貪污案》不起訴,案經再議確定,監察院自可再行函查調證,屆時南檢即無藉口不提出?還是該說「檢方詳加查證,已還陳宗彥清白?」事過境遷,當可推測一連串的證據查證、人證傳喚及詢問,請問內含多少功夫及套路?

筆者說明一個實務技巧。假設南檢對《陳宗彥涉嫌貪瀆案》再次採取「行政簽結」,若監察院再次發函調閱證據,南檢當可回函稱:「經檢方詳加查證,目前查無證據證明陳宗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經簽結,然仍有重啟偵查之可能,未免洩漏秘密導致妨礙偵查,恕難提供卷證。」果爾,檢方辦案何止會轉彎?深諳法律技巧,保駕護航有功,寧能不步步高升?至於「期盼」高檢署之調查報告?筆者認為看看就好,調查半天有用麼?(詳拙文《評檢方「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及陳宗彥案高檢署行政調查報告》

監委調查困難:「按圖索驥,實難勾稽?」

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第12頁。(作者提供)
引用監察院調查報告第12頁。(作者提供)

依據監委王美玉、林國明、蘇麗瓊三人提出之《監察院調查報告》(註解:涉嫌貪瀆部分尊重檢方偵查中辦案,當靜待南檢偵查結果,其細部分析容略;本文係針對「免費喝咖啡」涉嫌召妓乙事),筆者客觀解析如下:

一、陳宗彥(代稱陳董、同學、老闆的朋友,待查證)。涉嫌免費召妓共計8次,查閱相關對話紀錄,酒店安排小姐外出,酒店小姐花名有「愛佳」、「愛玲」、「小芸」等,酒店員工亦清楚知悉陳董對出場小姐有特別要求。當陳董知悉「小芸」不方便時,還問業者「有差不多的嗎?」

二、監聽譯文(日期請詳監院報告記載):「今天勾出那個,秀錢是從我們這裡出還是?」、「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對,你同學寫陳董。」;「老闆的朋友,陳董,你給他排一個勾三秀六的」;「條件不要太差,那個是你老闆的朋友。」、「對,條件好,盡量不要有刺青的。」(註:「勾、秀」為酒店用語,「勾」代表出場時數、「秀」則是代表性交易金額,該案「喝咖啡」指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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