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欄《Kolas 案:不必看登峰•應該揭幽谷》上周指出:廢除刑法第239條「家庭責任回歸民法管轄」後,止住了1條封建思想的流血惡法;但「不當的法律」與「權貴和職務關係可以逃避法律和紀律」還是繼續存在。
立即,陳宗彥的「桃色違紀」就已經輕鬆過關,而他的「桃色犯罪」,根據報導,似乎也在未定之天。
接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與一名女大生發生車禍,屢次向女大生表示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被法院依現職月俸罰款3個月,約新台幣40多萬元。罰款金額在法定之六萬元至六十萬元之間,考慮其職務關係,是加重處罰?還是減輕?
公共人物享受公共利益,公職人員並受人民供養,不可逃避任何檢驗。侵占公共資源的桃色糾紛,尤其雙方存在「權勢傾斜」時,更可能發生「把強姦當通姦」的扭曲,則應嚴肅追究。
撫今追昔,臺灣曾經發生多個有啟示性的例子,其中留下的一些問題,仍然值得討論。
林志隆:強姦變通姦
最有代表性的例子,是2003年臺聯立委林志隆的助理A女,指控林志隆在辦公室內強暴性侵害,並要求與另一位助理B女玩辦公室3 P。
林志隆則稱:與A女是女朋友,經常在立法院辦公室內與各種公共場所進行性行為,不是性侵害。並由林志隆妻子出面,告訴A女「一人通姦」。
A女因為林志隆的供證,被法院依通姦罪判刑5月。林志隆強姦部分不起訴。
臺聯立法院黨團決議對林志隆不予懲處,並宣布林志隆是政治陰謀的受害者。
林志隆本身是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委員,後來沒查到紀律委員會處理的記錄。
林志隆事後被陳水扁總統聘為國策顧問。
解決「麻煩」•回收「投資」
林志隆「強姦變通姦」事件,把經由「不當辯護技術」,更結合「扭曲立法旨意」,發揮得淋漓盡致。把原妨害家庭罪,澈底詮釋成一部「已婚者的通姦保護法」。
已婚男人和未婚女子發生婚外情,怎麼善後?
一般男人大概總要付一些代價吧!
林志隆卻結合配偶,告訴情侶通姦,自己更站上證人席,親自把情侶送進監牢。
就算林當初沒有主動強姦,起碼也是兩情相悅吧,竟為了自己脫身,作證要對方坐牢,這與詐騙陷害何異?
不但澈底解決「麻煩」,在勝訴後還可以要求賠償,回收過去的「投資」。
復辟東廠•奇蹟臺灣去學失敗國家
通姦法是封建思維,但利用過時思維創造更多傷害的現象繼續存在;最可怕的就是,蔡政府復辟了封建時代清算前朝的手段:《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與《不義遺址保存條例(草案)》。
尤其是推翻了民主國家最基礎的「司法獨立」,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宣稱促轉會為「東廠」,民進黨司法委員會的8名立委則是促轉會的「側翼」。赤裸裸承認這幾個法律就是一黨之私「反正義」的復辟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