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想「新內閣邢泰釗、王俊力(新任法務部長熱門人選)將上立院質詢台,被立委狂電?當真大快人心!」筆者預先恭賀邢王之流,屆時再來撰文痛批之。(詳拙文《司法之殤─新任法務部長熱門人選?》)
舉例以明。黃國昌2024年3月28日上午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諮詢(下簡稱「立院該場質詢」,影像連結1:、影像連結2)。只見黃國昌槓上檢方兩大龍頭,細心觀察,即可探索出近年許多檢方白色巨塔隱藏及掩蓋的實相。(相關新聞:《揪88會館案行政調查報告「公然說謊」、黃國昌怒槓檢察雙巨頭:就是在包庇》)
邢泰釗痛心疾首?細究其推諉空談、跳針式回覆!
「賴清德不妨看看網友們眾多留言?」黃國昌該場質詢,《YouTube》共有數萬點閱率及數百則網友精彩留言,對於蔡清祥及邢泰釗空談表現暨推諉卸責,民眾們眼睛是雪亮的。舉例網友留言稱:「蔡清祥最厲害的就是『一臉正經』的講幹話;邢泰釗也是『一臉賴皮』,你奈我何的樣子。」更者,筆者看到網友一則留言:「實問虛答至如此程度,二位官員真是令人大開眼界。」看完令人一陣莞爾。(註:以上內容筆者均有存檔及截圖)
言歸正傳。近日(3/27)媒體報導「孫道存胞弟孫道亨250萬交保」,其中更爆料「告發人為黃國昌。」由於該案尚在偵查中,問題是媒體怎會知道「告發人是誰?」
黃國昌問:「請問檢察總長,記者怎會知道?」邢泰釗答覆:「(原音)從我們偵查實務來講,這個的確是『最讓人痛心疾首』。『不過』這個原因非常、這個原因非常多。」(註解:筆者心想「邢某這是在跳針?請問真正原因是什麼?」)
黃國昌繼續追問:「如果這是檢察官跟記者說的,應該嗎?」邢泰釗答:「(原音)這個如果是『有人』洩漏出去的話,這個因為接觸案件的啊,人相當多啊,這有各種管道,『不過』我們在基層…」。(註解:案經向檢署告發,偵查責任在檢方。邢泰釗輕飄飄一句「接觸案件的人相當多?」)
黃國昌再問:「我只問一個問題,如果是檢察官講的,應不應該?」邢泰釗:「(原音)當然不應該了。」(以上引用2024/3/28質詢內容2分40秒起至4分10秒)
參考【教育部國語辭典】,成語《痛心疾首》指:「心中痛恨到頭都痛了。比喻痛恨到極點。」其例句:「這種禍國殃民的行徑,真是令人痛心疾首。」(笑)
面對立委質詢,檢察總長開頭就講「痛心疾首?」當「痛心疾首」成了語助詞,這叫順坡驢打滾,沒事和稀泥,當總長隨口講「痛心疾首」,請問歷年檢方各種深弊怎辦?筆者笑稱:「這款ㄟ總長?嘴上侍郎?」
痛心疾首?嘴上侍郎?昔年邢某《下跪道歉說》名留司法青史
邢泰釗身為檢察總長,「黃國昌提問之關鍵」在於「為何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更應審慎思考所問、仔細查證、落實檢討及提出解決之道!邢某回答跳針支吾,網友所稱:「實問虛答」、「邢泰釗也是一臉賴皮,你奈我何的樣子」,眾人看在眼裡,失望在心底,這就是檢方龍頭的檢察總長?
又,細心讀者應可查見邢泰釗「慣講空話、支吾其詞及善於卸責」。邢某在短短不到兩分鐘內,連說兩次「不過…」,足見其閃爍。邢泰釗「直覺、下意識」說道:「這個原因非常多」、「接觸案件的啊,人相當多啊」,邢某推得一乾二淨,細察可明推諉之況。
筆者突然想起邢某作秀成癖,昔時報導曾載:「邢泰釗接到國中生陳情大為震撼,誓言若辦不出來,要向國人下跪道歉。」邢某《下跪道歉說》名留司法青史,北檢還出來改稱:「非下跪,是鞠躬?」近年檢方迭受鷹犬之譏,當檢方公器淪落至此,豈止口頭虛談「痛心疾首?」邢泰釗是該對眾多血淚冤魂下跪道歉,這是筆者個人真心的看法。(詳拙文《蔡政府之司法改革何止失敗?血淚冤魂誰該道歉?》)
不論早年雄檢河東四公子、井天博(水哥)枉法往事或雄檢某官長婚外情乙事。只看近年前檢察官黃睦涵「偵查中加被告LINE」僅受警告了事?(黃睦涵係邢泰釗找來拍攝《微電影正氣》,詳拙文《評檢座私訊被告案─做出來的正義》)以及邢某北檢《吉組》檢察官陳立儒因交通輕微案件,對該位女子道:「妳跟我做愛、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詳拙文《再評檢察官性騷擾案—解析監察院調查報告》),日前懲戒法庭一審判決,檢察官陳立儒罰俸三個月。還是該說前檢察官黃翎樵曠職及詐領加班費?桃檢緩起訴罰90萬了事?(詳拙文《評檢察官曠職五日案》)且問邢泰釗是痛心疾首?還是無地自容?請別忘了聯合報(2022/3/31)《邢泰釗的「青雲之道」》評稱:「邢泰釗也確實證明,厚顏雖然可恥,但真的有用。」
檢方積弊甚深,風氣猶如秀場。筆者引用最高檢呂文忠曾在立院語:「樹多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痴。」也不知邢某是否敢這樣說?筆者管見認為,近年若非檢方在邢某帶領下吹捧成風、作秀成癖,焉有此況?當檢察首長及高層只知道作秀,辦案無能且務虛成癖,細細探究黃國昌一場質詢,盡顯檢方高層之掩蓋及無能!
此點更可由黃國昌直接戳破:「高檢署《八八會館之行政調查報告》避重就輕,講得嚴重一點就是說謊!」請問《檢方白色巨塔》中藏有多少玄機?
偵查不公開、檢方卻帶頭違法?雙標才是實情
《洩密罪》為刑法所明定,而揭發貪瀆弊案或重大刑案之「吹哨者保障(含祕密證人)」則是保護重點。攸關政府公文或內部文件等之揭露,如何取得衡平,確實應透過法制規範(目前設有《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至於廉政署所示「揭弊者保護專區?」筆者提醒在法制未臻詳盡之前,萬祈千萬小心!
筆者再次公開斥責廉政署長莊榮松(邢泰釗2.0),莊某可還記得「私下親對筆者暢談私案?」檢方高層遇事,只會成天失憶或集體失憶?(有興趣不妨參閱《廉政署長淪司法黃牛活招牌》:莊榮松回憶,「到底有沒有講到案子的事,我忘記了,不過如果他有提,我應該也只是制式回答檢方會依法處理。」莊榮松一句「我忘記了!」不正猶如畫龍點睛?)
曾經何時,台灣已經成了「不爆料難以徹查?」(例如《松山之亂》就是透過爆料,甫開始正視及查稽),但對於吹哨者、祕密證人、揭弊者等之保障顯然不足,這是實情。台語:「(檢方)查自己人沒半步,查水表熊內行!」
針對《洩密罪》,筆者先提個「雙標」情事。先前《陳宗彥案》之「檢方內部公文簽呈」及「對話紀錄截圖」之爆料,高檢署專案小組及南檢迅速針對洩密調查,可徵「火速偵辦洩密乙事」,媒體更報導「辦案之律師或律所可能洩密?」筆者點到為止,細心讀者尋思之。
然而,該場質詢,無論是「黃國昌告發案、imB案秘密證人筆錄遭洩漏」,均涉及檢方恣意洩密之現況。黃國昌提到一個重點:「依法就論法,此種事件不能一而再再而三發生!」細思可見「身為偵查主體之檢方,一方面宣稱嚴守《偵查不公開》,一方面卻將偵查中資料輕洩給媒體當獨家新聞?」對此種雙標及涉嫌擦邊球之違法,黃國昌對此已公開喊話一年多,有用嗎?
真正精采在此,該場質詢《影音5:58》邢泰釗說:「我們回去會瞭解。」邢某確實當官當到爐火純青,輕飄飄一句「我們回去會瞭解。」道盡官場實相。
簡言之,邢某回去之後,可推測面子掛不住,檢方立刻作文乙篇,旋即寫一篇四平八穩的調查報告(含寫一篇新聞稿或公告),筆者直接代為擬稿:「檢察總長深表痛心,更痛心疾首呼籲檢察官、檢方人員應恪守分際,嚴守偵查不公開,避免洩漏偵查中資訊。」問題是:「這不是常識嗎?」況且這種「虛文」寫一百遍有何用?更糟糕的呢?「一句回去瞭解,交了一篇稿件,從此無下文!」查不出個所以然,往後依然故我,這才是檢方白色巨塔的護短、掩蓋及鴕鳥心態。
當法制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檢方長年用來當擋箭牌,個案中卻任由檢方帶頭違法洩密?專查百姓不查檢方內部?顯見雙標才是實情。
事過境遷查無實證,船過水無痕?善用伎巧「推、拖、掩蓋!」
筆者就問:「邢某稱《檢方洩密給記者》回去瞭解?然後?」當邢大人瞭解及查證半天,事過境遷,只要一句「不知誰洩漏,往後會促請注意」云云,然後?然後下面沒有了(笑)。
智者以喻而明。內部人A檢具資料向檢方、政風單位及廉政署提出。過一陣子,檢察官或檢方人員將「告發人A之個資或筆錄內容」提供給媒體?此時檢察總長講:「我們會回去瞭解。」筆者嚴正請問:
一、保護吹哨者及《偵查不公開》為檢方職責,此基礎常識「為何需要檢察總長曉諭周知?」
二、個案洩漏「吹哨者身分、洩漏筆錄實質內容」,乃至質變成通案(包含重大刑案),宣稱《偵查不公開》是檢方,洩漏告發者(吹哨者、祕密證人)資訊也是檢方?
該場質詢中,仔細觀察邢泰釗說詞:「原因非常多、接觸案件的人相當多」,怎可能究責?更不要談抓到人出來負責!(檢察官及記者怎可能承認?)必然船過水無痕。難道要說最高檢發布「一紙空文」促請檢察官注意「不得洩漏」吹哨者資訊等,百般呼籲檢方遵守《偵查不公開》?邢泰釗身為檢方龍頭執掌最高檢察署,此回覆內容猶如囈語,《聊齋、賈兒》載:「囈語啟燈,杜門聲喊(指關上門大喊)」,黃國昌在門外喊破喉嚨有用嗎?
說句不客氣的話,檢方長年「善用藉口及伎巧」以之推諉,法律技巧早成了奇伎淫巧,法制成了最佳的藉口及保護傘。君不見監察院向南檢調閱不到「陳宗彥案已簽結之卷證?」(詳拙文《評陳宗彥彈劾事件—南檢為何不提供資料?》)同此,黃國昌此場質詢也談到類似之事,針對新北檢縱放郭哲敏乙事(出境放行),直接質詢蔡清祥、邢泰釗,何時能調閱資料?蔡清祥、邢泰釗再次跳針護短支吾其詞,又是講「刑事偵查中(實則該案已起訴)」、又是講「行政調查中」,說穿了就是百般推託且遙遙無期,蔡邢且拿「偵查或調查當藉口慢慢拖?」是以,檢方查證己方,事過境遷、查無實證,船過水無痕?檢方欲護短或利己群儕,乃至實質保庇,則善用智識伎巧「推、拖、掩蓋?」檢方這白色巨塔,何其可悲,又何其可惡!
難怪邢泰釗升官青雲之道《四大秘訣》(聯合報2022/3/31):「對國民黨追殺再追殺、全心全力為民進黨護航、辦得早不如辦得巧、表忠不能在乎專業」,所評針針見血,檢方欲步青雲者,當奉為圭臬?
《檢方白色巨塔》牢不可破!細看作秀、謊言掩蓋、鷹犬政治工具三事!
換個角度說明,或可徵檢方近年之腐敗、作秀靡風及欠缺省思檢討。例如《偵查不公開》乙事,往年筆者向雄檢遞狀後離開,結果雄檢收文人員大剌剌在櫃台「品賞書狀?」經筆者上洗手間時發現制止,詎料該錄事隨手將刑案書狀丟在一旁?該案經筆者提告,檢察官吳韶芹不起訴處分稱:「被告僅『單純』、『知悉』書狀內容。」案經再議雄高分檢理由:「本件被告並無轉述、傳閱、或以他法散佈書狀內容,自難認有構成上開洩密罪之情。」以此觀察,雄檢及高分檢層層包庇掩蓋,迄今無解(詳拙文《戳穿司改謊言─檢方白色巨塔篇》)。
筆者懇請讀者們重視此事:地檢署收發人員不能瀏覽書狀內文及證物內容,僅能收狀時檢閱格式(例如用印),是以「人民遞送刑案書狀,該狀在到達檢察官手上之前,地檢署櫃台收發人員將書狀、證物隨便閱覽」,然後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說:「該員只是單純知悉書狀內容?」高分檢則稱:「他只是看看,又沒講出去?」這些檢方人員,從根腐爛到骨子裡,居然是執法者?
雄檢吳韶芹近年高升廉政署南區派駐檢察官,吳檢在雄檢辦案有多起疏謬案件,略如近年「十日前舊傷搞成新傷起訴?」、「A傷(家暴)糊塗搞成B傷(交通拉扯)」,更者今年1月8日被聯合報專文報導《檢調扣大帽 限縮言論自由》,有興趣不妨讀閱拙文《賴清德的司改考題—檢調箝制言論自由?》。筆者撰文評論時,常常在想:「實務上亂象一堆,有這種檢察官們,難怪台灣司改沒救!」賴清德不聞不見,怎敢侈談給台灣人民呼吸自由民主空氣?
按任何政府官員或民代等,不分黨派只要涉嫌貪瀆或賄選等,當依法嚴辦及嚴懲,此點筆者是贊同的。回到黃國昌本次質詢蔡清祥及邢泰釗,共計三件事情,即「檢方輕易洩密或透漏消息、吹哨者或秘密證人保護之不足(IMB案),以及高檢署《八八會館之行政調查報告》避重就輕,甚至可稱「高檢署說謊!」細究可明,檢方作秀、謊言掩蓋等。至於檢方淪為政治工具及飽受鷹犬之譏,或請詳拙文《司改為何失敗─民調84.7%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請問:為何人民已經不在信賴檢方?響鼓不用重捶,懇請點閱黃國昌此場質詢影音,筆者在蔡清祥、邢泰釗的答覆上,只見到「油滑」二字及推諉之情。請問人民要如何信賴檢方?
回到轟動全台的《八八會館之調查報告》,筆者笑稱:「高檢署該報告何止避重就輕?」(詳拙文《解析《八八會館案》檢評會評鑑》)
按『八八會館』(招待所現場)「沒服務人員?」訪談紀錄中早就記載!針對黃國昌之質問,邢泰釗又再次跳針:「(原音)就刑事來講啊,八八會館這個案子我們一直持續在調查,從來沒有停止過。」黃國昌直斥:「我現在在講『行政調查』的部分。」邢某回:「這個不是我的職權。」黃國昌疑惑問:「台灣高檢署不是你所轄的嗎?」邢某居然回:「我這個是刑事,刑事調查。」直接將球丟給蔡清祥。
筆者見之大笑,也不知蔡清祥是否覺得委屈?蔡清祥果然是貴為《史上在位最久的法務部長》,輕飄飄一招「化骨棉掌」稱:「高檢署報告雖然初步完成,如果需要詳細說明…」黃國昌直接戳破:「這不是形式的說明,這根本虛偽不實!」蔡清祥轉身「化功大法」,一句:「那我不曉得委員講的是哪一個片段,那我們回去…」,黃國昌氣的大罵:「(指著螢幕)我上面不是秀了嗎?第一個。」蔡清祥接著道:「我回去告訴高檢署…。」
黃國昌對此講了實話,提到:「為何要高檢署做調查報告,這份行政調查報告避重就輕甚至與事實不符,(檢方)大家都是用混的!風頭過了以後,新聞熱度過了以後,沒有人會再追究,沒有人會再在意!」筆者這段聽了數遍,內心異常感慨。
當檢方整體作秀風氣盛行,如過江之鯽爭功各顯其能,或期盼如鯉魚躍龍門,諉過卻是檢方高層「全體失憶?」有興趣不妨檢閱筆者評論,例如:《台灣腐敗實錄、檢警照妖鏡─八八會館洗錢二百億案》、《(邢泰釗北檢愛將周士榆涉與首腦曾嫌飲宴風波)評im.B案調查報告》,筆者提曾到:「周士榆該案高檢署行政調查報告『宛如辯護狀』,成篇猶如一紙空文,總結一句:查無實證!查案如斯,案經調查完全洗白,當真令人五體投地,深感佩服!」
結語:惡其無德無能,是用宣之!筆者省思及對台灣司法的期盼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黃國昌此場諮詢全長僅十四分鐘,觀察蔡邢二人之回答,可知《檢方白色巨塔》掩蓋及長年作秀之嚴重。當對比《陳宗彥案洩密之專案調查》,或可明「只許檢方洩密放火,不許百姓爆料點燈?」更者,無論陳宗彥案或郭哲敏案,檢方迄今《善用分案、偵查不公開、行政調查中》等法制上堂皇之技巧或理由拖延,致使監委及立委均調閱不到資料。這些年的檢方是否風氣叵變?不妨細細檢視及省思。又,不妨讀閱筆者拙文《檢方權勢氣焰滔天?論雄檢訓斥監察院》。
按「痛心疾首」典出《左傳、成公十三年》,筆者潤語評論:「惡其無德無能,是用宣之,以懲不壹!君子聞此言痛心疾首。」白話版就是「憎惡彼等無德及無能,所以公布這些真相,用以懲戒這些言行不一致的人!君子聽到這些言論,內心感到痛心疾首。」近年司法作秀風氣及吹捧阿諛,成日剪貼精美報表、滿口策進(筆者每次看此詞都一陣頭痛)、作文濫稿上媒體,高層務虛成癖,司法基層苦不堪言。
或許是對台灣司法的期盼,筆者深夜裡一篇一篇努力寫著,歷年拙文若有一句可採,乃至一言可供仁人君子省思,筆者心願已足。
筆者更引《聊齋》二則,節錄以供笑談。《聊齋、賈兒》:「父驚問何不早告?曰:「此物最靈,一洩,則彼知之。」觀察「洩密乙事」,古人尚防妖邪知悉,遑論檢方恣意對外洩漏資訊?亦不妨省思,為何檢方偵查之事,居然成了媒體獨家?是作秀、是操控還是權謀?當邢泰釗任總長第一天(2022/5/9)最高檢新聞稿載:「(原文、邢泰釗發言)例如三中案,因為現在『正在二審審理中』,依照司法界司法官不語慣例,本不宜多言,然『若干人士』希望藉由各種途徑『影響』二審判決。」請看堂堂檢察總長,整天公開放話?筆者直接斥責:「若干人士是誰?邢某請公開講並直接依法嚴查!若不敢講就別亂放話。」而更可怕的是,時至2024年4月1日,經檢索最高檢網站,該則新聞已靜悄悄下架。邢某團隊何止高明?
(筆者特別註明:最高檢「慢慢下架」沒關係,筆者均有存檔,相關新聞亦然;請注意尚不到兩年新聞已然下架?雖最高檢可改稱「尚可GOOGLE檢索」,但果真如此?筆者隨意引用「雄檢官網」新聞比對即明,雄檢截自同日仍有560則新聞在架上)
又,《聊齋、金世明》載:(白話版,筆者簡譯)「金世成之行為素來不檢,類似瘋瘋癲癲,喜食穢物以為美食,貓狗牛羊便溺拉屎,動輒伏地趴著吃掉,金世明之弟子眾多達千萬,當金世明「命令」弟子吃屎,沒有人敢不遵從!」蒲松齡評論:「真是極品!妖道怪癖食穢物以為美,鞭笞鞭打他尚不足以羞辱,要用重罰或刑罰才有用,也才能夠足以濟助社會!讀書人的學宮頹圮而求助妖道,真是士大夫之恥!」
(註:聊齋原文:「金世成,素不檢。類顛,啗不潔以為美。犬羊遺穢於前,輒伏噉之。弟子禮者以千萬計,金訶使食屎,無敢違者!」異史示評:「品至啗穢,極矣。笞之不足辱,罰之適有濟;然學宮圮而煩妖道,亦士大夫之羞矣。」)
今時之司法,猶如學宮將頹圮而妖道潛入恣亂,是以筆者更評:「妖道尤甚於酷吏!妖道佯清正,虛言惑眾生,遺害甚深。又,滿地鷹犬爪牙如斯,深禍殘害虐黎民!」見之深省,真讀書人者,必當痛心疾首,擲筆嘆息。
文末,筆者再說個笑話。咦?邢泰釗怎也隨口說:「痛心疾首?」難道是頭痛?突然想起邢總長尚有房貸數千萬?筆者建議邢總長改天下台,夥同《雄檢四天王》莊榮松(現任廉政署長)、王俊力(現任調查局長、法務部長熱門人選)、葉淑文(前南檢檢察長)、洪信旭(現任雄檢檢察長、綽號司法獒犬)合開律師事務所,想是全台客源滾滾而來,姑不論邢家太座朱富美仍貴為大法官,全台檢察官極力吹捧邢某「泰山可倚,昭如日星」,邢大律師何愁區區數千萬之房貸耶?
後記:台東地檢(2024/3/25)公布註銷護照外逃名單?
繼最高檢首波、第二波公布註銷外逃人員護照名單(詳拙文《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士檢、雄檢於3月初依樣畫葫蘆,有趣的是,台東地檢於三月底(3/25)也公布名單,以下請看筆者用一張圖表整理:
內行看門道,請注意台東地檢所公布之名單,請由刑度觀察《編號6至8》是否重罪?當歷年重大犯罪者外逃者眾,難道隨便找名單貼一貼、搏版面上新聞?若以此為標準(請觀察「案由」及「刑度」),且問:「全台各地檢署有多少外逃名單要『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
時值清明連假(筆者本週評論,提早於4/1截稿),對蔡清祥、邢泰釗,筆者問:「清明時節雨紛紛,眾多冤魂欲責問!也不知貴婦奈奈(蘇陳端)、其丈夫及公婆出境潛逃逾五年,是否早已被檢方發函外交部註銷護照?」若檢方對彼等尚未公布「註銷外逃護照名單」,筆者笑稱「最高檢第三波名單」有亮點矣!但提醒邢泰釗回頭看看自己提出之標準,免得到時候又鬧出笑話。(註:貴婦奈奈2018/11/30出境,2019/1/8北檢發布通緝,詳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
話說,記者找得到貴婦奈奈採訪,檢方迄今找不到、抓不到?媒體載蔡清祥(2024/3/27)受訪時稱:「貴婦奈奈是『調查局』發布的經濟外逃罪犯名單之一,『調查局』將透過與外國的司法互助,請求國外的司法機關協助逮捕,儘早將她逮捕遣返歸案。(引用上報、LINETODAY報導)」按貴婦奈奈等被告遭通緝「早已超過五年」,時至2024年3月底,蔡清祥受訪信誓旦旦講「緝拿及遣送回國?」也不知是真是假?王俊力先前赴美國跟FBI局長瑞伊(Christopher Asher Wray)握手合照,不妨致電尋求協助及跨境至加拿大查緝?
要戳破這些高官嘴臉,老實說並不困難。扁案之黃邦彥潛逃美國,係於2008年11月潛逃出境,2009年3月18日發布通緝(特偵緝字第1號),時至2021年1月下旬黃邦彥在加州自家車庫死亡?黃邦彥烙跑十幾年,檢察官抓得到?馬政府時期抓不到,筆者加碼再問「蔡清祥及邢泰釗兩位高官」,蔡清祥2016年8月任調查局長,2018年7月一路升到法務部長迄今,邢某2016年7月中旬任北檢檢察長一路升官至高檢署署長,截自2021年初黃邦彥死亡,兩位敢對黃邦彥抓看看?引渡看看?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