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檢舉達人與違規記點的是非對錯一次談清楚

2024-04-22 06:00

? 人氣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新制上路後,還有一個撒手鐧,就是「車輛超速40公里要吊扣牌照6個月」,很多路廣人稀又刻意把速限壓至龜速的路段,駕駛人油門輕踩,就超速40公里,要吊扣牌照6個月。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簡而言之,台灣自實施「檢舉達人」及記點措施以來,搞得台灣社會與執法單位雞飛狗跳,擾民不止,侵犯人權,民不聊生,其中問題治絲益棼,完全無解,根本解決之道就是無條件廢除「檢舉達人」,茲分五方面分析:

一、就法治精神而言:

所有針對「檢舉達人」爭議的核心焦點就是:不具執法公權力的一般民眾何德何能具有一般警察的執法權力?他們所提供有關交通違規的影像,僅具參考性,而不能作為取締違規的法定證據,這是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司法訴訟有所謂「毒樹毒果」理論,如果取得證據的手段是違法的,那麼因違法手段而產生的證據也一樣會因為違法而不能被採用。

根據統計,「檢舉達人」所檢舉的罰單經申訴後撤銷率非常高,加上很多駕駛人自認倒楣認罰了事,不願申訴,否則罰單撤銷率將更高。因此,如果證據的來源(樹)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就不能作為裁罰的證據。尤其,AI生成技術更趨方便與成熟,難防惡意的偽造。

沒有執法公權力是不能執行交通違規的取締任務,最鮮明的對比就是違規停車的拖吊作業,拖吊作業除了拖吊車的駕駛之外必須配備一位警員執行拍照,在地上「練書法」,以及防止拖吊糾紛。如果「檢舉達人」沒有公權力而能執法,那麼拖吊車的駕駛就可以執行完整的拖吊勤務,不用隨車加派警員,更可以節省人事費用。

交通部這次(3月7日)的修法除了10種輕微違規不受理「檢舉達人」的檢舉,還有一個回歸執法公權力最重要的舉措,就是科技執法與民眾檢舉案件等逕行舉發案件視情節裁罰,但是,全部不予記點。換言之,舉發案件必須確認實際駕駛人時,也就是必須由具執法公權力的警察開單並確認駕駛人,才會記點。不具執法公權力的舉發,或無法確定「犯罪人」的告發,包括儀器拍照存證的科技執法(乃至於將來的機器人執法)以及民眾檢舉案件的逕行舉發,即使證據確鑿,可以據以裁罰,但是,不予記點,這是一種尊重執法公權力與回歸執法公權力的進化。

20231031-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31日至交通部陳情抗議,要求修改交通罰責相關法條。(柯承惠攝)
全國汽車駕駛人權益聯盟至交通部陳情抗議,要求修改交通罰責相關法條。(柯承惠攝)

何謂法治精神?目前甚囂塵上幾乎已成全民公敵的蘇丹紅進口商負責人李彥廷,被警方拘捕到法院開羈押庭時,只因為警察拘捕時,未出示拘票正本,只用「手機秀出拘票畫面」逮人,被承審法官認為執法過程嚴重違失,二話不說,當庭就將李彥廷釋放。這就是法治精神。執法公權力是何等慎重、縝密、嚴謹與莊嚴的事,豈可等閒視之如兒戲?誰都可以扮家家酒般的草率為之?法治不能殺對一千,而錯殺一人。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