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恩觀點:有錢沒人的司法

2024-04-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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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的狀況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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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的職責是把法官、檢察官的工作予以書面格式化(如法官裁定羈押被告,書記官要後續辦理羈押後的各類行政文書工作)。但現在因為工作海量,各級院檢書記官們幾乎已經耗費幾乎全部的時間體力在輸入資料、黏貼信封、裝訂文件、掃瞄影印。問題是,這些「雜事」,完全無涉公權力行使。只要有基本的學歷、能操作電腦,就能勝任。

以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來說,制度上已有這種職務,不需實任公務員資格,只要有預算,各級法院、檢察署毋需等待每年一次的司法特考,即可按需要招募進用助理。一個法官的薪水可用來聘僱3個助理。只想著增加法官人數的司法高層們,為何不願增加助理的人數呢?

同樣依現行薪資等級,每2位書記官的薪資可聘僱3名以上的基本工資約僱人員。只要肯編列預算,各級院檢即可按需求招考聘僱,進用彈性、且無涉公務人員資格,又可分攤書記官們(和司法及檢察事務官們)各項行政文書工作。讓有公務人員資格的書記官可專注在核對司法文書的內容符合法官或檢察官指示,純粹「手工藝」(列印、摺紙、裝訂、黏貼、掃瞄)部分交給書記官助理們承作即可。

下一個問題就變成錢從那裡來?

事實上,法院、檢察署不是沒有錢。

以民事事件來說,每一件起訴都要負擔至少1500元以上的民事裁判費,訴訟標的達100萬者,裁判費16350元。刑事案件更明顯,最簡單的酒駕案件,緩起訴處分金至少5萬元。根據107年立法院的研究報告,十年前的全國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就已經超過15億元。

換言之,只要立法委員在法律條文中增加幾個字,讓法院的裁判費、檢察署的罰金、緩起訴處分金等收入,可以提撥部分比例作為司法機關的業務及人事費用,讓司法機關(法院、檢察署)可用來聘僱各層級的助理,以及更新軟硬體設備。

這並非是兄弟獨獲之創見。

依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交通罰單的收入),經收繳後,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為例,百分之75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百分之24分配予各處罰機關;百分之1解繳國庫。依此辦法的第4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如用來購買警車或科技執法設備)

換言之,如法院的裁判費、檢察署的罰金、緩起訴處分金等收入能按比例作為支應院檢輔助人力的經費來源,或作為承辦人工作的超勤加級,則各地院檢可以隨著業務量的增加而等比例的取得業務補充人力的經費來源。

只要高層們在經費收入比例、支出事項制定明確的規範,讓基層機關有規可循,既不涉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限制,各級、各地院檢,即可迅速、及時的按照需要增䀻「無涉公權力行使」的輔助人力和添購設備。如此才能有意義的減少司法人員沈重的工作量。

反之,如果有一天,我們人民法治觀念升級、治安大幅進步改善,案件不再海量,約聘僱人力的進用離退也比實任公務員彈性,遇缺不補即可自動減少補充人員的員額。此局雙贏,為何沒人想到?

總結來說,我們應該邀請司法高層們、立委諸賢們下到第一線來走訪體驗,認真思考如何有意義的增加司法人員們的助力,而不該讓各級院檢司法機關只淪為政治人物「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幹話垃圾桶。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本文原干 《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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